理论教育 证据提供的基本要求和举证期限:如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证据提供的基本要求和举证期限:如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切未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或者仲裁庭自行调查获取的,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举证期限是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提供的基本要求和举证期限:如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一切未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或者仲裁庭自行调查获取的,被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

1.举证方在向仲裁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仲裁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1)、(2)、(5)、(6)项,当事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仲裁机构对证据的采纳也采取相同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法》规定的程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应采纳公证证明。

9.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www.daowen.com)

举证期限是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自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甚至可能会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我国《仲裁法》没有对当事人举证期限作出规定,但是在各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都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后15日内提交证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举证期限。(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组庭前由本会决定,组庭后由仲裁庭决定。(三)作出裁决前,仲裁庭根据庭审需要或者当事人请求,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材料。(四)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接受一方逾期提交的证据或新证据,但应当给予对方合理期限进行辩论和质证的准备。”实践中,仲裁庭基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实体公正的需要,对举证期限问题把握较为宽松。但是,这不等于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无视举证期限,反复提交证据,仲裁庭完全可以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认定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应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从而不理会逾期提交的证据。

仲裁当事人在开庭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将所有准备在仲裁庭出示的证据分类、编号、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在证据清单中列明。(见表4-1)

当事人在规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时,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事项对证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列出证据清单,证据清单按照“组别、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指向、页码”的格式制作。

在证据清单中对每一份证据材料的证明指向应当予以详细表述和说明,必要时要对证据材料中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并作说明。

在证据清单中还应当标明每一份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据编号同时标注在证据材料文本左上角空白处,并且必须与证据清单上列出的证据编号保持一致。

证据清单便于双方以及仲裁庭了解提交的证据名称和证明事项,有利于梳理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提高仲裁效率。此外,证据交换制度是举证期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文书、证据实行交换,将仲裁文书、证据送达对方当事人。

表4-1 证据清单

仲裁中的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确立了仲裁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自行收集证据并非仲裁庭的义务,若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仲裁庭并无义务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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