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申请仲裁前或者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所谓一方当事人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故意行为,如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有关法院对仲裁机构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应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裁定驳回申请。
在分类上,财产保全分为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和仲裁中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转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财产保全。对于申请仲裁前的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应向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办案秘书递交财产保全申请,办案秘书在接收财产保全申请时出具文件接收收据,作为当事人以及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及仲裁委员会应依法转递财产保全申请的证据。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以下文件:
1.财产保全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2.仲裁申请书或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境外企业存续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式一份;3.财产线索清单。为便于法院快速查明可保全财产,当事人可以提交财产线索清单,查到的财产线索越多,对后续进行的财产保全越有利。
接到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以后,仲裁秘书应将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转递给管辖法院,并制作专门的致管辖法院函件和问卷送达回执一份,随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文件一并转递给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国内仲裁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属涉外仲裁案件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在仲裁实务中,法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财产担保的,法院可能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主要有:查封、冻结、扣押、变卖保存价款等。根据不同的被保全财产法院会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如:(www.daowen.com)
1.对不动产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对该不动产张贴查封封条或者公告。对已经进行全书登记的不动产,法院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财产保全的裁定、协助执行通知。
2.对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等账户,法院采取冻结措施,限制当事人的处分行为。
3.对动产保全法院采取扣押或查封措施,对在权属登记部门进行了权属登记的动产,法院应向权属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和财产保全裁定。
4.对不宜保存的或者季节性物品,法院采取变卖的方式,保存价款来进行财产保全。
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后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1/2。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如申请人败诉,则其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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