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反请求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本请求中的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其目的在于吞并、抵消本请求或者使本请求失去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立法允许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目的在于使仲裁更经济,同时也可避免不同的仲裁庭对同一事实作出相矛盾的判决。
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是否提出反请求是其所享有的仲裁权利,在实务操作中,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反请求主体具有特定性,必须由本请求的被申请人对本请求的申请人提起。反请求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请求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请求只是将本请求中当事人地位互换,不能对本请求以外的人提起。
2.反请求与本请求具有牵连性。反请求与本请求的仲裁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仲裁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请求与本请求的仲裁请求基于相同法律事实,仲裁委员会应当合并审理。
3.反请求必须向受理本请求的仲裁委员会提起。只有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提起,才能使本请求与反请求合并审理,达到吞并或抵消本请求的目的。(www.daowen.com)
4.反请求提起的时间具有限定性。我国《仲裁法》没有规定反请求提起的时间,基于当事人权利的正当行使和维护程序正义,各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对此有所规定。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反请求申请书。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北京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逾期提出的反请求时,应当考虑反请求与本请求合并审理的必要性、逾期提出的时间、是否会造成程序的不必要拖延以及其他有关因素。
5.反请求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反请求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被申请人按照规定预交仲裁费。仲裁委员会受理反请求后,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反请求答辩通知连同反请求申请书及其附件送达给申请人。此外,反请求相对于本请求具有独立性,如果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不影响反请求的独立存在,仲裁庭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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