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受理仲裁案件的条件与程序: 珠海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介绍

受理仲裁案件的条件与程序: 珠海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介绍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委员会如果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珠海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珠海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也可以视情况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受理仲裁案件的条件与程序: 珠海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介绍

(一)仲裁申请的形式审查

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以及仲裁申请书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材料,如果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备、不正确的,可以限期要求申请人补全、补正;补全、补正完备的日期视为收到仲裁申请的日期;申请人逾期不补全、补正的,视为未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的审查限于形式审查,对于实质性问题,如仲裁申请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案涉合同是否有效、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等,仲裁委员会在立案阶段不能进行审查,这些事实需要庭审中查明。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申请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等材料,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给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如果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二)受理后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管辖异议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仲裁权利,当事人认为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纠纷案件没有管辖的权利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我国《仲裁法》仅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但是对于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限,则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个缺陷。但是,实践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提高仲裁效率,各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中基本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珠海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珠海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也可以视情况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庭依授权作出决定的,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作出。在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前,仲裁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电子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外协沉锡品质协议书》,其中第五条第3点约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所有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有效的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人认为,该协议书约定的仲裁条款属于“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之后双方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根据法律规定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贵委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申请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2017年11月5日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管辖异议,可以提出答辩,答辩事由重点在于强调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事实和理由,反驳异议人的异议理由。

管辖异议答辩书

异议答辩人:(www.daowen.com)

委托代理人:

答辩人××因与异议人××因××纠纷管辖异议一案,现提出答辩。

答辩理由: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作为一种程序性救济权利,仲裁委员会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除了审查申请是否超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外,最为重要的是仲裁委员会仅负有对当事人提交的表面证据(或者初步证据)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不应介入实体纠纷审理。例如,申请人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仲裁申请。但是,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称,案涉的合同不是他签订的,而是别人冒签的,从而主张他不受合同以及仲裁条款的约束,仲裁委员会不具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被申请人对表面证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但是仲裁委员会仍然可以根据表面证据作出是否有管辖权的决定。当然,依表面证据作出的有管辖权决定并不妨碍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与表面证据不一致的新事实或新证据后,重新作出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决定,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重新作出是否有管辖权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首次开庭”是指答辩期满后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不包括审前程序中的各项活动。如果当事人没有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在此后的程序中不得再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要求撤销原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将仲裁管辖异议的决定权赋予仲裁委员会,各地仲裁规则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但由于仲裁机构的服务性质,其本身并不直接审理案件,对那些通过表面证据和简单审查就能做出决定的案件,仲裁机构作出管辖异议的决定没有障碍。但对一些须在查明复杂事实基础上作出管辖异议决定的案件,仲裁机构有赖于仲裁庭查清事实才能作出决定,为满足仲裁实务的需要,仲裁机构先后修改仲裁规则,规定除了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的存在、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外,还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授权仲裁庭对管辖异议作出决定。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管辖异议或管辖确认之诉。关于仲裁协议异议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法释〔2000〕25号批复中作出规定,即当事人选择国内仲裁机构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对仲裁协议管辖异议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还规定,对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所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申请再审,检察机关也无权就法院的裁定提出抗诉。

对一方请求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另一方请求法院确定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并已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接受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根据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决定恢复仲裁或撤销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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