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了解仲裁员回避的程序与规定

了解仲裁员回避的程序与规定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员回避是指仲裁员由于与仲裁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等情形,依法退出仲裁程序。在开庭审理前,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回避申请后,办案秘书应将回避申请转送另一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应予回避情形的,该当事人无权以此为由提出回避申请,但另一方当事人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受影响。

了解仲裁员回避的程序与规定

仲裁员回避制度与仲裁员披露制度相辅相成,进一步保证了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公正与独立。仲裁员回避是指仲裁员由于与仲裁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等情形,依法退出仲裁程序。这确保仲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以及仲裁裁决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普遍尊重。

(一)回避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各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对该条进行了具体的解释,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中的“其他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项:1.为当事人就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2.与当事人之间有法律顾问关系或有其他聘任关系且该顾问关系或其他聘任关系未结束或虽已结束但未满两年的;3.曾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且结案未满两年的;4.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为同事关系或曾为同事关系且该同事关系结束不满两年的;5.在本会一年内受理的两个案件中,或者虽超过一年但仍然在本会同期审理的两个案件中,仲裁员和代理人之间互换,先组庭案件的代理人在后组庭案件中担任仲裁员的;6.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7.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的。

(二)回避方式与期间

仲裁员回避的方式包括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两种。对于仲裁员自行回避的时间,立法没有规定时间限制。仲裁员对自己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最清楚的,仲裁员的职业操守也要求仲裁员主动披露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是否构成对仲裁独立、公正的影响,由当事人判断和决定是否要求该仲裁员回避。对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但是,问题在于如果是书面审理或者首次开庭后就决定不再开庭的,那么当事人如何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立法没有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了补充规定。《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不再开庭或者书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在得知回避事由后10日内且不晚于审理结束时提出。”

在开庭审理前,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回避申请后,办案秘书应将回避申请转送另一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另一方当事人、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及仲裁庭其他成员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书面意见。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获知后主动退出,则该仲裁员不再参加案件审理,但这种情形不意味着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应予回避情形的,该当事人无权以此为由提出回避申请,但另一方当事人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受影响。

为防止少数人在仲裁程序中滥用回避权利,拖延仲裁程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对提出回避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该会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提出请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也作出了同样的举证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但未能举证的,且该仲裁员否定回避事由,不同意回避的,则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不会得到支持。

仲裁员应该回避没有回避能否撤销裁决

晋江市康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康泰公司)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福建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2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京仲裁字第0134号裁决:一、驳回晋江康泰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3585.93元由晋江康泰公司承担。晋江康泰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理由之一为仲裁裁决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首席仲裁员任自力曾在中信保福建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工作过多年,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违反了关于回避的规定。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指定首席仲裁员时,未告知上述情形,属于程序违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本案中,晋江康泰公司虽主张仲裁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但其并未提交证据就应当回避的情形予以证实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关于回避的申请,故对其关于仲裁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13]

(三)回避的决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庭是否有权处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

东营君祥世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祥世佳大酒店)因与山东省万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平东营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东营仲裁委员会(2012)东仲裁字第420号裁决书,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君祥世佳大酒店认为东营仲裁委员会(2012)东仲裁字第420号裁决书应予撤销的理由之一为仲裁程序违法。君祥世佳大酒店申请首席仲裁员回避,被仲裁庭当庭驳回,君祥世佳大酒店随即要求复议,但仲裁庭不再理会,更未出具书面驳回通知,其仲裁程序违法。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了仲裁员回避的申请,仲裁庭没有将该申请提交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而是当庭径行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违反了法定程序,君祥世佳大酒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予以支持。[14]

(四)回避的效力(www.daowen.com)

对于申请回避的效果,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能否继续履行职责,我国《仲裁法》没有规定。《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本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因回避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注释】

[1]参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民仲审字第0041号民事裁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

[3]2016年4月5日,刘某(台湾人)与叶某(澳门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刘某向叶某出卖房屋,建筑面积为116.97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100620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截至2016年4月15日,叶某向刘某支付80万元购房款,包括10万元定金。但是,根据限购政策,叶某不具有购房资格,双方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6年6月10日,叶某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庭审结束后,三人仲裁庭中有一名仲裁员因为健康原因退出仲裁庭,其他两个仲裁员经合议一致同意支持刘某的仲裁请求,并依法作出裁决。

[4]参见山东省德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4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

[5]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特197号民事裁定书。

[6]参见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亳民特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

[7]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仲审字第210号民事裁定书。

[8]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

[9]参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8民特22号民事裁定书。

[10]参见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余民撤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

[11]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特字第09403号民事裁定书。

[12]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仲审字第50号民事裁定书。

[13]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特287号民事裁定书。

[14]参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仲撤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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