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仲裁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性及其对仲裁庭合法性的影响

仲裁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性及其对仲裁庭合法性的影响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员的资格直接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是否合法和有效。对仲裁员任职资格的严格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仲裁员的水平,提高仲裁案件的裁决质量,提高仲裁的公信力。贺玉福化名贺睿在榆林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并领取报酬,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庭的组成违法。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仲裁庭的组成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仲裁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性及其对仲裁庭合法性的影响

仲裁员的资格直接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是否合法和有效。我国法律排斥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员资格,而是采取严格限制仲裁员法定资格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对仲裁员任职资格的严格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仲裁员的水平,提高仲裁案件的裁决质量,提高仲裁的公信力

公务员可否以律师身份担任仲裁员

2016年8月5日,对于申请人姬巧玲与被申请人陕西达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榆林仲裁委员会作出榆仲裁字(2016)第001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陕西达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姬巧玲返还购房款18907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债务利息。二、驳回申请人陕西达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被申请人姬巧玲的仲裁反请求。姬巧玲不服仲裁裁决,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理由为仲裁庭组成人员贺睿,本名贺玉福,系米脂县公安局公务员,曾任米脂县公安局办公室文书法制股股长,现公职身份仍系米脂县公安局政工室干警,此人化名贺睿在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并担任本案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贺玉福化名贺睿在榆林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并领取报酬,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庭的组成违法。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仲裁庭的组成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从事审判工作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经审查,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贺睿,其在榆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单中的身份为律师,但其本名贺玉福,另一身份即米脂县公安局干警,系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贺睿以律师的身份担任仲裁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贺睿担任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应予撤销。[8]

在实践中,一直以来存在一个争议的问题,即仲裁委在册仲裁员,是否可在该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律师仲裁员身上。

律师仲裁员是否可以以代理人身份代理仲裁案件

郑美珍、郑利忠因与浙江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5日向衢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主任根据《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指定郑华建担任独任仲裁员审理该案。仲裁庭于2016年7月6日、7月26日两次开庭审理该案,郑美珍、郑利忠未向仲裁庭提出回避申请。浙江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红卫、委托代理人许广平、仲裁员郑华建均系衢州仲裁委员会在册仲裁员。针对衢州仲裁委员会(2016)衢仲裁字第43号裁决,郑美珍、郑利忠不服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理由之一为仲裁裁决程序违法,浙江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红卫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广平,目前均是衢州仲裁委员会在册仲裁员,而且本案的独任仲裁员郑华建是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相互之间存在足以影响公正审理的密切关系,仲裁庭未向郑美珍、郑利忠披露该事实,损害了郑美珍、郑利忠的合法权益。浙江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广平身为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却仍以代理人身份代理本案,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仲裁庭未对此进行审查,违法了法定程序。(www.daowen.com)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仲裁员的聘任条件,明确律师可以担任仲裁员,本案的仲裁员选任符合规定。浙江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广平是否违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仅是其个人行为,与仲裁庭的组成是否合法并无关联。郑美珍、郑利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员具有《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其仅以毛红卫、许广平、郑华建为仲裁员而主张存在利益关系缺乏依据,且郑美珍、郑利忠在知悉三人身份后也未向仲裁庭提出回避申请,故对郑美珍、郑利忠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9]

事实上,对于上述问题,在实务处理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律师既是仲裁代理人,同时又是该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此种矛盾的双重身份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致使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合理怀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据此,律师既是仲裁代理人,同时又是该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可能影响公正仲裁,仲裁庭的仲裁员未自行回避而径行进行了仲裁裁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员存在“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可撤销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仲裁裁决。[10]

第二种观点与案例中的观点一致,认为《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和部门规章,且前述规定不属于强制性效力性规范。仲裁委在册仲裁员以律师身份在仲裁案件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虽然违反了前述规定,但是属于相关行政机关是否应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并不构成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11]

目前,大多仲裁委员会认为司法部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本身规范的对象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仲裁机构仅有参考价值,但不具有任何约束力,为此允许在册仲裁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该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但是,也有的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出台规定明确加以禁止。对于这一问题尚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统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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