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权力的正当行使,不仅是公正作出裁决的关键,而且是提升仲裁公信力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仲裁法》的仲裁实践,如何保障仲裁庭权力的正当行使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仲裁庭的客观义务
中立和公正是仲裁庭的首要责任和义务。一方面,在仲裁程序中,为了发现案件真实情况,仲裁庭成员应该保持中立,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活动,仲裁员无论是被当事人选定,还是被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都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仲裁庭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应该公正、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庭的独立是仲裁结果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仲裁庭在行使仲裁权力时,对内每个仲裁员都应当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独立提出意见,使案件得到充分讨论;对外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使是仲裁委员会也不应对仲裁庭处理的案件进行干预,更加不能借管理之名干涉仲裁庭的实体裁决。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道德法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随着仲裁制度的改革发展,诚实信用原则在仲裁程序中显示出不可忽视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仲裁庭在进行仲裁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其一,仲裁员要遵守披露与回避制度。仲裁员对其知悉的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中立性和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应当公开披露该信息。对于仲裁员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关于仲裁员的披露与回避,各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中有更加具体和细致的规定。(www.daowen.com)
其二,仲裁庭要公开自己的自由心证。心证公开有利于仲裁庭严格依法认证,提高案件的证明质量。同时,又能使当事人充分了解仲裁庭论证的过程和理由,提高仲裁裁决的公信力。为此,仲裁庭应该在裁决书中对案件的法律关系、争议焦点、适用法律发表看法,展示对这些看法的分析过程,以促进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接受仲裁庭的裁决结果。
其三,禁止仲裁庭滥用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仲裁庭的法律智慧在具体复杂案件中的具体运用,但是如果仲裁庭滥用自由裁量权,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就难以保证。因此,仲裁庭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时,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本着诚实、善意的心态作出决定。上述心证公开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仲裁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目的。
(三)落实勤勉审慎义务
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勤勉与审慎实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在仲裁庭组庭后,仲裁庭不仅对仲裁程序进行周密的安排,而且需要对案件进行法律检索和法律研究,为开庭做好充分的准备。基于仲裁的不公开性,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所知悉任何案件信息,如案件进展、审理过程、合议情况等都不得向外界透露。
此外,效率是仲裁的价值目标之一,仲裁庭应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作出裁决。《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一般情况下,适用普通程序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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