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实践中,在仲裁庭组成后,因一些原因致使有的仲裁员不得不退出案件审理,或者不能继续参与仲裁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不得不更换仲裁员,替换新的仲裁员重新组成仲裁庭,继续审理仲裁案件,直至作出裁决,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仲裁庭的重组。结合仲裁实务,仲裁庭重组的情形主要有:
其一,仲裁员因死亡或者健康原因不能从事仲裁工作,或者主动退出案件审理,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其回避,或者各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其退出案件审理的,应当更换。
其二,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其职责,或者没有按照仲裁规则的要求履行应尽职责,致使仲裁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对该仲裁员予以替换。
需要说明的是,被替换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规则规定重新选定,逾期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被替换的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另行指定。替换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将重新组成仲裁庭的通知及时发送当事人。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由新组成的仲裁庭决定已进行的审理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以及重新进行的范围。仲裁庭决定审理程序全部重新进行的,裁决作出的期限自重新组成仲裁庭之日起计算。
未告知当事人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是否构成程序违法(www.daowen.com)
2016年11月1日,德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德仲裁字第86号裁决:(一)被申请人胡彪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许战胜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二)被申请人胡彪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2日至2013年12月16日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及违约金(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申请人许战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仲裁费30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申请人胡彪承担。
胡彪不服仲裁裁决,向山东省德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理由之一为仲裁委未通知胡彪即指定仲裁员为吕曹锋,在胡彪提出回避申请后,仲裁委在未通知胡彪回避申请是否成立的情况下,即另行指定谭庆山为本案的仲裁员,剥夺了申请人自行选择仲裁员的权利,违反了德州仲裁委仲裁规则,构成程序违法。
山东省德州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是否应该撤销仲裁裁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来审查是否存在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德州仲裁委员会决定原指定的仲裁员回避后,未告知当事人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违反了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不合法,符合上述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的撤销情形,故涉案仲裁裁决应予撤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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