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仲裁庭类型及其合法性:以龙江公司案为例

仲裁庭类型及其合法性:以龙江公司案为例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人龙江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理由之一为仲裁庭的组成违法。依据上述规定,宿迁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本案并未违反仲裁法关于仲裁庭组成的规定。龙江公司虽以公告送达为由主张本案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但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仲裁庭类型及其合法性:以龙江公司案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庭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据此,根据仲裁庭仲裁员人数数量,仲裁庭可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

(一)独任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是指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大多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都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独任仲裁庭审理。《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庭审理。但是,本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除外。一般来说,相比于合议仲裁庭,独任仲裁庭在程序推进,发挥快速、经济地解决仲裁纠纷,提高仲裁效率上具有较大的优势。

(二)合议仲裁庭

合议仲裁庭是指由三名或三名以上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其中,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合议仲裁庭可以发挥仲裁员集体的智慧,能够更全面、更可靠地对案件作出评价,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决,较少出现错误裁决的可能性。此外,合议仲裁庭对于培养年青的仲裁员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除了独任仲裁庭外,三人仲裁庭是各国民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中最为普遍的仲裁庭类型。但是,存在例外情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五条仲裁庭的人数规定:“(一)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在仲裁实践中,各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通常以仲裁双方争议的标的金额区分适用独任制仲裁庭还是合议仲裁庭。《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争议金额在人民币50万以上的,或者争议金额在人民币50万以下但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或者本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www.daowen.com)

公告送达的案件是否必须采用合议仲裁庭审理

2009年7月10日,沈继春与宿迁市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沈继春足额缴纳了房款,后龙江公司也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了房屋给沈继春。涉案房屋于2012年5月23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涉案房屋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之中。2012年6月18日,沈继春向宿迁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龙江公司支付其逾期办证违约金10000元。由于龙江公司经仲裁委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仲裁庭无法主持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决龙江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沈继春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0000元(自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5月23日期间)。

申请人龙江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理由之一为仲裁庭的组成违法。龙江公司主张,本案是公告送达且缺席审理和裁决的案件,是独任仲裁员的简易程序,但其成立违反规定。仲裁法没有规定简易程序,宿迁仲裁委员会的暂行规则虽创设了简易程序,但鉴于本案是公告送达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故仲裁庭适用独任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依据上述规定,宿迁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本案并未违反仲裁法关于仲裁庭组成的规定。龙江公司虽以公告送达为由主张本案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但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1]

从上述案例可见,公告送达的仲裁案件我国《仲裁法》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合议仲裁庭审理。在仲裁实践中,对于采用独任仲裁庭审理还是合议仲裁庭审理完全取决于各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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