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基于意思自治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效力仅对当事人产生严格的约束力,而对案外第三人没有拘束力。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需要使仲裁协议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这就是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表现。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也称之为仲裁协议主体效力的扩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法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后合并或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但是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自然人死亡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但是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继承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9]
(三)合同转让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上述仲裁协议效力在特定情形下向案外第三人的扩张,并不是对仲裁意思自治理论基础的破坏,而是为了发挥仲裁解决纠纷的内在优势。
【注释】
[1]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3512号民事裁定书。王某某于2013年5月1日14时03分在世纪佳缘网站注册成为世纪佳缘会员,会员名为k××n,账号为9××9。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认为王某某注册成为会员时同意遵守世纪佳缘网站的注册条款约定,双方在该注册条款中约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故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王某某起诉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案没有管辖权,朝阳区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仲裁条款,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起诉。(www.daowen.com)
[2]参见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丽仲确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2007年6月17日,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倪某某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工程某包协议》,该协议约定,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将江西强盛戈阳怡景苑项目(第一期18幢,第二期11幢)土建、水电安装工程某包给倪某某承建。该协议第十二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某某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包方所在地仲裁机构处理。”2007年6月20日,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倪某某、王某某作为承包方就江西强盛弋阳怡景苑项目(包括第一、第二期)的《工程某包协议》签订合作协议,即《工程某包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王某某作为共同承包方,承诺遵守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倪某某于2007年6月17日签订的《工程某包协议》,享有和承担该协议中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约定:“本协议未尽内容,以2007年6月17日签订的《工程某包协议》为准。”2011年3月7日,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以倪某某、王某某为被申请人向丽水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王某某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在补充协议中作为本案所涉工程共同承包人,认可了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倪某某于2007年6月17日签订的《工程某包协议》的内容,当事人应按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3]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特306号民事裁定书。
[4]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执仲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
[5]张维:《始终坚持仲裁民间性核心理念》,载《法制日报》2015年9月26日,第6版。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8〕287号。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39号。
[8]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特字第10670号民事裁定书。
[9]参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特70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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