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影响范围解析

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影响范围解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协议的对当事人的效力范围仅限于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而不及于案外第三人。仲裁协议成立生效后,就产生了排斥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效力,即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除非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存在例外情形。仲裁协议限定仲裁权行使的范围,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协议约定并提请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仲裁机构超越仲裁协议的范围作出仲裁裁决,则该仲裁裁决无效。

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影响范围解析

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体现在对当事人效力、对法院效力和对仲裁机构的效力三个方面,下面分别述之:

(一)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效力

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其首要的效力在于对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产生拘束力,任何一方无权选择仲裁以外的救济方式,双方当事人负有对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该义务,在隐瞒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就约定争议向法院起诉,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行使管辖异议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仲裁协议的对当事人的效力范围仅限于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而不及于案外第三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第三人制度,但是我国《仲裁法》中没有关于仲裁第三人的规定,从世界范围内看,绝大多数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第三人都持否定态度。在仲裁制度研究中,我国有学者主张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让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参与到仲裁程序中,有利查明案件事实,减少诉累。

(二)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

或裁或审制度是我国仲裁中的一项制度。仲裁协议成立生效后,就产生了排斥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效力,即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除非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存在例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www.daowen.com)

仲裁协议对法院拘束力还体现在撤销仲裁裁决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经审查核实仲裁裁决存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等情形之一的,应该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或者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三)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决的依据。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协议限定仲裁权行使的范围,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协议约定并提请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仲裁机构超越仲裁协议的范围作出仲裁裁决,则该仲裁裁决无效。

随着仲裁制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不断强化,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有权选择争议所适用的仲裁规则,这充分体现了仲裁制度的功能和价值。《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者除外。这事实上也限制了仲裁委员会在裁决案件时适用的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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