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基本特征和详解:理解仲裁协议

基本特征和详解:理解仲裁协议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协议只对签订协议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不能及于案外人。如果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我国立法中已经明确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基本特征和详解:理解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活动的逻辑起点。《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仲裁协议也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依据。《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作为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仲裁协议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仲裁协议的合意性

从性质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或者契约,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愿。与实体性契约相区别,仲裁协议也被称为程序性契约,是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的处分。

(二)仲裁协议的限定性

仲裁协议的限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主体限定性。仲裁协议只对签订协议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不能及于案外人。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不能追加案外人参与仲裁,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其二,仲裁纠纷的限定性。在仲裁协议中,虽然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也可以事先约定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但是有些争议是不能通过仲裁协议约定的方式仲裁解决的,如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行政纠纷。(www.daowen.com)

(三)仲裁协议的要式性

区别于一般合同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又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达成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协议,要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予以确认,否则视为仲裁协议不存在。

(四)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也称仲裁协议的自治性或者可分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其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而存在,既不因合同其他条款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合同本身的存在与否而受到影响。也就是说,仲裁条款与合同被看作是两个单独的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本身。就算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者变更等,仲裁条款作为当事人约定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仍然独立存在。我国立法中已经明确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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