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分析:我国仲裁法中的可仲裁事项详解

分析:我国仲裁法中的可仲裁事项详解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仲裁法》于1994年颁布,有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不可避免带有特定时代的特征,在构建可仲裁性标准时立足于民商事领域,以私法领域为其立足根据。(一)可仲裁事项的肯定界定《仲裁法》以平等主体和争议性质为标准界定了可仲裁事项的范围。从《仲裁法》单设涉外仲裁一章的篇章布局来看,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仲裁一方当事人,则属于涉外仲裁范畴。依照《仲裁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不具有可仲裁性。

分析:我国仲裁法中的可仲裁事项详解

受《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可仲裁事项的范围影响,一些国家国内仲裁立法把仲裁分为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这种分而治之的态度是对国内仲裁严格、对国际仲裁宽容,在国内仲裁中许多不可仲裁的事项在国际仲裁中也变得具有可仲裁性了。我国《仲裁法》于1994年颁布,有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不可避免带有特定时代的特征,在构建可仲裁性标准时立足于民商事领域,以私法领域为其立足根据。其与2007年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9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明确的分界线。

(一)可仲裁事项的肯定界定

《仲裁法》以平等主体和争议性质为标准界定了可仲裁事项的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才具有自由约定的基础,《仲裁法》明确了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这些主体交互之间发生的关系。基于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区分,也基于民商事仲裁和特别仲裁制度的分野,可仲裁事项排除了国家、国际组织和类国际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即“其他组织”是指与公民、法人类似的组织,是介于自然和法人之间的一些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从《仲裁法》单设涉外仲裁一章的篇章布局来看,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仲裁一方当事人,则属于涉外仲裁范畴。由于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曾经提出过保留,如有关一方是公民或者法人,另一方是作为东道国政府的国家的投资性争议是不具有可仲裁性的,因此,即使在涉外仲裁中,我国也不接受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进行仲裁。

从争议性质看,提交仲裁的纠纷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纠纷比较容易界定,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法》上界定的合同关系,与该合同有关的争议就具有了可仲裁性。涉及人身关系的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子女抚养的约定,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达成的约定,虽然形式上具有合同形式,但属于《婚姻法》《继承法》所调整的特别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多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条件,并不属于合同法上合同的范畴,故本书认为不在可仲裁范围之列。“其他财产权益”则是在立法上意图将可仲裁事项扩大的一种技术性方法,无论合同有无,只要属于财产权益纠纷即可提交仲裁,因此,“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既包括除合同之外的其他债权也包括物权争议,《仲裁法》里的财产权益对应《纽约公约》里的商事性概念,这一点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里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可见,“其他财产权益”外延涵盖范围极广。

(二)可仲裁事项的排除界定(www.daowen.com)

《仲裁法》在立法上采取混合制,既有概括性的关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具有可仲裁性的事项,又采取列举方式列举不可仲裁的事项。

1.不可仲裁的人身关系。依照《仲裁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不具有可仲裁性。这些纠纷与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人身关系紧密联系,即使彼此之间发生财产关系,也是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特征,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多由法律直接规定,即使双方之间存在约定的合同关系,也因这种合同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前提条件而不具有可仲裁性。

2.不可仲裁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基于行政关系而产生,行政关系的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和服从地位,其财产权益纠纷也非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多因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受到侵害。这对特殊的关系中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他们之间的纠纷不具有自由协商的基础和约定仲裁的可能性,这种争议本身也超出了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因此,其救济途径只能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非仲裁。

3.劳动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这两类争议从仲裁制度的构建上考察,立法者有意使之成为特别仲裁制度之下的仲裁对象,虽然两类争议也属财产权益纠纷,且皆具有合同形式,但因其特殊性需要立法提供特别保护,分别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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