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主性
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来约定是否将争议提交仲裁,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的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程序、仲裁机构、仲裁人员甚至选择所适用的实体法。民商事仲裁最重要的特点是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种高度的自治性有别于其他强制仲裁制度,如劳动争议仲裁。
(二)专业性
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决定了仲裁的专业性,这种专业性体现在仲裁员所具有的水平和能力上。民商事案件常常涉及复杂的专业性问题,保险、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碰撞、专利、股权、基金、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居中决断者同时兼具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法官的选拔一般要求具有良好的法律背景,经过国家统一从业资格考试。相比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公职人员身份,仲裁员不是一种专门职业。仲裁员的聘任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他们是来自不同行业的专家,其在自身专业领域的知识优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能够反映出良好的专业水准,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赖。
(三)灵活性
仲裁程序简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享有自定程序的权利,如在合议庭和独任庭之间选定庭审形式,可以双方约定简化环节,可对案件进行部分裁决,可以聘请国外仲裁员,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方面也具有较大的弹性。
(四)保密性
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仲裁程序不对社会公开,仲裁审理不允许民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仲裁文件、案件实体情况及审理程序对外披露,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www.daowen.com)
(五)快捷性
仲裁以效率与公正为价值目标,程序简单,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设计上具有便利于当事人之间快速解决纠纷的意蕴。诉讼实行两审终审甚至三审终审制,某些案件可能会因发回重审后再次上诉的原因,造成拖延不决,导致一个案件经历几年时间才能尘埃落定。
(六)经济性
仲裁由于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所需费用减少;仲裁无须多审级收费,其费用往往低于诉讼费用;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七)独立性
仲裁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独立进行。仲裁机构之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仲裁庭独立于仲裁机构,独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不受仲裁机构的影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