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概念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在其物被他人侵占以后,可依法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对此,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都有明文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61条之(1)规定:“以禁止的擅自行为剥夺占有人的占有时,占有人可以向对占有人为有瑕疵占有的人要求回复占有。”《日本民法典》第200条规定:“占有人于其占有被侵夺时,可以依占有回收之诉,请求返还其物品及赔偿损害。”
2.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适用
(1)存在侵占占有的事实。这里的侵占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采取不法行为使占有人丧失对物的控制与支配。如果系因占有人自己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即使因受欺诈或者胁迫等不法行为而丧失占有的,占有人也不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请求权人为占有人。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此处的占有人可为有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也可为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等,占有辅助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3)请求权的相对人为侵占占有之人。包括侵占占有物之人及其承继人,占有的承继人无论为善意或恶意占有人,均在所不问,但占有辅助人不得成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义务人。[6]
(4)请求权的内容为请求返还其占有被侵占之物。该项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其对物的占有,而非在于恢复其物的原有状态,故当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占有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以加害人有可归责的事由或主观上存在故意、过失为要件。[7]
在共同占有中,占有人之一可以全体共同占有人的名义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共同占有人相互之间发生侵占占有时也可单独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二)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1.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概念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占有人享有的对于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权利。对此,很多国家的民法典都有明文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62条之(1)规定:“以禁止的擅自行为妨害占有人占有的,占有人可以要求妨害人排除妨害。占有仍有继续受妨害之虞的,可以提起停止妨害之诉。”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的适用(www.daowen.com)
(1)存在妨害占有的行为。妨害占有,是指以侵占以外的方法妨碍占有人管领其物。占有人并没有丧失占有,妨害人也未取得占有,只不过占有人对物的占有的现实状态受到了妨害。妨害可能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进行,也可能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妨害的构成并不要求妨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妨害不以给占有人造成财产损失为必要。
(2)请求权人为占有人。此处的占有人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相同。
(3)请求权的相对人为妨害占有的人。无论是对占有直接实施妨害行为之人,还是对占有间接造成他人占有妨害之人,占有人均可以向其提出请求。妨害占有之人,指因其行为而妨害占有的人,或因其意思容许妨害占有状态存在的人,包括妨害占有物的人及其承继人,但不包括占有辅助人。
(4)请求权的内容在于停止妨害行为。侵害之人应负担除去妨害的费用。
(三)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1.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的概念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占有存在被妨害的危险时,占有人可以请求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其妨害发生的权利。对此,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都有明文规定,如德国、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
2.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的适用
(1)存在占有被妨害的危险。所谓“被妨害的危险”,是指占有物虽然没有遭到现实的妨害,但将来有发生妨害的可能。占有是否存在危险一般不能依占有人的主观意思予以判定,应以占有客观上存在被妨害的可能为要件,至于是否有这种可能,则须依照社会观念结合实际情形加以客观判断。
(2)请求权人为现实的占有人。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相同,可为一般意义上的有权占有人和无权占有人,但占有辅助人不在此列。
(3)请求权的相对人为有妨害占有危险之人。
(4)请求权的内容为请求排除妨害占有的危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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