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防御权的概念
占有防御权,也称自力防御权,是指占有人对于侵占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自力加以防御的权利。占有防御权是正当防卫在占有保护上的特殊情形,但其不同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前者是占有人针对侵害其自身财产利益的行为而进行的;后者则是针对侵害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而进行的。
由于占有防御权的行使以占有遭到他人侵占或妨害为要件,且无论是占有的私力救济还是占有的公力救济均以占有被侵占或占有被妨害为前提,因此有必要对占有的侵夺和占有的妨害加以说明。
(二)占有侵占
占有的侵占,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易言之,指违背占有人之意思,侵占人将占有物的全部或一部分纳入自己管领,而为支配,如抢占、窃取动产,霸占他人房屋,对他人土地擅设围障。对占有物的侵占得为全部或一部分,如使单独占有变成共同占有,全部占有变为部分占有。侵占人可为自己创设占有,也可使第三人取得占有。值得一提的是:《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将第245条的“侵夺”改为“侵占”,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本意。“侵占”比“侵夺”的范围更为广泛,后者通常为积极的不法行为,前者还包括消极的不法行为。例如,在租赁关系消灭后,承租人拒不返还租赁物而继续占有的,不成立对占有物的侵夺,[3]但构成对占有物的侵占。
占有的侵占与妨害不同,日本学者末川博教授提出二者的区分标准为:原有的支配关系消灭而代之以新的支配关系的,为占有的侵占;原支配关系削弱并与新的支配关系并存的,为占有的妨害。[4]此观点为我国学者所接受。区分占有的侵占与妨害的意义主要在于:占有防御权对于侵占占有和妨害占有均能适用,但占有物取回权只适用于侵占占有的情形。
侵占占有或者妨害占有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1)不以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也不以行为人有意思能力为要件。
(2)须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对占有的侵占或妨害若占有人同意的,不构成对占有的侵害。占有人同意的意思表示无需有行为能力,只要其具有相应的意思能力即可。占有人的同意,须于侵占或妨害占有时存在;事先表示的同意,可随时撤回。占有人同意应为直接占有人的同意,间接占有人、未经授权的占有辅助人、无意思能力的占有人所作的同意表示不包括在内。(www.daowen.com)
2.客观要件
(1)存在侵占占有或者妨害占有的行为且尚未完成。侵占或妨害必须事实上存在,不可主观臆断。包括作为,也包括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
(2)均针对直接占有而言。对于间接占有来说,由于其不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直接支配,而只是观念化的占有,故学界通说认为间接占有人不享有自力救济权。
(3)行为具有违法性。除非具有阻却违法的事由,否则侵占或者妨害占有就具有违法性。其中,正当防卫、自助行为、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容忍义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等都构成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三)占有防御权的行使
实践中,占有人行使占有防御权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只有直接占有人或辅助占有人才能行使此项权利。因为,法律赋予占有人此项权利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事实控制和支配,间接占有人没有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自然不存在防御的问题。
第二,须针对现存的侵占或妨害行为而行使,且该项权利的行使应当以客观上的必要为限。
第三,恶意及其他瑕疵占有的占有人,如其占有为侵占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对于原占有人及其占有辅助人的就地取回或追踪取回,不得行使自力防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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