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有效使用和收益于占有物:一篇全面的指南

如何有效使用和收益于占有物:一篇全面的指南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而使该物受到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何有效使用和收益于占有物:一篇全面的指南

(一)善意占有人

对于占有物的使用问题,民法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且为保护善意占有人主观不知情形下的利益,各国民法普遍认可善意占有可对物进行使用,且其在返还原物时无支付该物使用对价的义务。此处需注意的是:依照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占有人在使用该物之时应以其权利推定的范围为限,如所行使者为所有权的,推定其有合法所有权而在所有权的范围内使用;所行使者为租赁权的,推定其有合法租赁权而在此范围内使用。此外,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而使该物受到损害的,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规定也表明善意占有人因使用而致该物受到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在物的收益即孳息的收取问题上,早在古罗马时期,法律便对此做了规定,但占有人对孳息的返还仅限于未被消费的孳息。现代民法一般都规定,善意占有人有权收取占有物的孳息即享有收益权,如《日本民法典》第189条第1款“善意占有人取得由占有物产生的孳息”之规定,但在收益权的范围上,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又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无条件地承认善意占有人按照其误信所享有权利的内容而享有收益权,如法国、瑞士、日本等;二是有条件地认可善意占有人享有收益权是以其有偿取得占有为条件,若善意占有人为无偿取得占有的,应当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向物的权利人返还其所取得的收益,德国、意大利就采此立法例。

《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占有人应当将原物及孳息一并返还原权利人,一方面,孳息的归属应为权利人所有,特别是天然孳息原则上应归所有权人,善意占有人本系无权占有而无权取得孳息,自然应当返还给权利人;另一方面,《物权法》已经规定了善意占有人使用占有物而造成其损害的不负赔偿责任,且善意占有人维护占有物的费用也可得到偿还,故孳息应返还权利人。对于善意期间的计算,若收益为法定孳息的,应按照善意存续期间的相当日数来计算;若为天然孳息的,则应从孳息与原物分离的时间起开始计算。(www.daowen.com)

(二)恶意占有人

相对于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不能推定为对物享有适法的权利,对其在主观上也没有保护的必要。因此,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没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其返还原物时还应负有孳息返还的义务,如果恶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致使占有物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日本民法典》第190条第1项规定:“恶意占有人负有返还孳息义务,对于所消费孳息、因过失毁损孳息、怠于收取孳息的代价,负偿还义务。”在我国,《物权法》第24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认为在返还原物及孳息的问题上,恶意占有人与善意占有人并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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