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关于时效取得的成立要件的详解

关于时效取得的成立要件的详解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占有人如果是基于保管、租赁、借用、承揽等“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的,不能产生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法律后果。和平占有,即以非暴力、非胁迫方式所为的占有。但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并非取得时效的必备要件。(三)占有物为他人财产占有时效取得效力的发生针对的是他人财产,对于自己财产,既然享有所有权,自然不发生时效取得的问题;而无主物,则适用先占制度的规定。

关于时效取得的成立要件的详解

(一)一定的事实状态

一定事实状态是指占有的事实状态,而占有是对物形成的事实上的控制力。如何认定“占有”,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占有须为自主、和平、公然的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占有标的物,此为取得时效的核心要件。[9]通说认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并非法律行为中的法律效果意思,也无需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仅需为自己占有其物,且事实上对于占有物具有与所有人为相同支配地位即可。自主占有不同于直接占有,在直接占有情形,占有人若系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自然可适用取得时效;在间接占有情形,只要占有人主观上是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占有该物,如占有人在占有他人之物期间,又将该物出租于第三人,此时占有人虽系间接占有,期间届满后仍可依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占有人如果是基于保管、租赁、借用、承揽等“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的,不能产生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法律后果。如《法国民法典》第2236条明确规定:“为他人占有者,不论经过多长的期限,不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因此,承租人、受托人、用益物权人及其他一切不确定地占有所有权人之物的人,不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占有人在占有媒介关系终止后,转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占有时,则可适用取得时效,此即“占有名义的转换”或“占有名义的变更”。

和平占有,即以非暴力、非胁迫方式所为的占有。和平占有只需对标的物的所有人为和平即可,对第三人即使有强暴、胁迫行为,仍为和平占有。例如,乙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占有甲之所有物,被丙强取而去,此时丙对乙虽为强暴占有,然对甲仍是和平占有。[10]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占有虽出于强暴胁迫,但维持占有系属和平者,自强暴胁迫情事终止之时,为和平占有。取得占有虽出于和平,但以强暴胁迫维持者,变为非和平占有。”[11]

公然占有,指不带隐秘瑕疵的占有,即将对标的物的占有事实向社会公开,不加隐瞒。[12]公然占有并不要求对所有的人公开,仅需对标的物的利害关系人公开即可。

2.对占有是否须为善意的规定

取得时效是否以占有人或登记人在占有或登记之始主观上系善意为必备要件,立法及判例存在争议。德国民法要求自主占有需为善意,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相关规定(原文为台湾地区“民法”)则无此要件,但对于不动产所有权的时效取得,则具有一定意义。如台湾地区民事相关规定(台湾地区“民法”)第769条、770条分别规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间和平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间和平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而其占有之始为善意且无过失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对此,学界也有不同观点。肯定说认为,让恶意占有者取得时效利益,有悖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维护社会正义。但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并非取得时效的必备要件。本书同意后一种观点,并认为占有人的善意,虽不必规定为取得时效的必备要件,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有必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出于善意进而规定不同的时效期间。对此,意大利民法典就针对每一类型的取得时效均区分占有人善意与否,并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间,此规定值得借鉴。

(二)经过一定期间(www.daowen.com)

1.一般规定

占有行为本身不足以发生时效取得效力,该事实状态需经过一定期间。对此,各国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德国民法典》第900条规定,未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在土地登记簿册登记为所有人,若其登记持续至30年,且于此期间内就土地为自主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权;《瑞士民法典》第661条规定,于土地登记簿册不正当地登记为所有人,且善意、持续占有土地10年而未被撤销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

期间的规定主要是基于公平和效率的考量,并依据社会发展状况而确定。史尚宽先生认为,近世交通便利,权利人易于行使权利,而且交易频繁,权利关系应早为确定。[13]近些年来,取得时效的期间有渐趋缩短之势。

2.期间未中断

该期间需持续而未发生中断情形,否则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便失去效力,需重新计算。对于中断的事由,有些国家的民法典做了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2243条至第2250条。时效的中断主要基于三种原因: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占有人变为不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占有被他人侵夺而未依法恢复。

(三)占有物为他人财产

占有时效取得效力的发生针对的是他人财产,对于自己财产,既然享有所有权,自然不发生时效取得的问题;而无主物,则适用先占制度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共有物的所有权虽属于共有人全体,但是其中一个共有人以单独所有的意思而占有共有物的,也可以时效取得该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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