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规范目的和效力范围: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解析

规范目的和效力范围: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解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适用范围在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适用范围上,存在客体范围和权利范围两个方面。其效力范围还包括推定的效果表现范围,即合法权利享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用益权利。在我国,原则上不能推定占有不动产之人为权利人,而只能认定不动产的登记人享有登记确定的权利。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一些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也需要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保护。占有之权利推定不限于直接占有状态,间接占有也可以进行推定。

规范目的和效力范围: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解析

(一)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规范目的

法律上设定占有权利推定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四个方面:

1.保护占有所表彰的本权

占有一般多以一定的权利,即本权为基础,需要通过占有保护本权,故占有具有保护背后权利的功能。

2.维持社会秩序

占有基于对物的事实管领,可以免除举证责任,从而维护对物的事实管领或控制秩序。

3.促进交易安全

占有的权利受到推定,实际上就是赋予该种公示方式以公信力,使交易对方相信权利的安全,并可得到保护,进而促进交易和流通。

4.节约交易成本

实行权利推定,使交易对方不需要耗费精力对本权进行调查,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二)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适用范围(www.daowen.com)

在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适用范围上,存在客体范围和权利范围两个方面。其效力范围还包括推定的效果表现范围,即合法权利享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用益权利。

1.客体范围

所谓客体范围即动产和不动产的选择。关于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客体适用范围,有的国家仅将其限定为动产,而排除不动产,如《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规定了占有人的所有权推定,包括三种情况:(1)为有利于动产占有人,推定占有人为物的所有权人。但该推定不适用于其物被盗、遗失或者以其他方式丢失的前占有人,但占有物为金钱或者无记名证券的除外。(2)为有利于前占有人,推定前占有人在其占有期间为物的所有权人。(3)在间接占有的情况下,前两种情形的推定适用于间接占有人。[2]《瑞士民法典》第930条规定“动产之占有人,应推定为该动产的所有人。原占有人,应推定曾为该动产的所有人”。而《日本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占有者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用此权利”。

在我国,原则上不能推定占有不动产之人为权利人,而只能认定不动产的登记人享有登记确定的权利。[3]《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法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一些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也需要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保护。

2.权利范围

因占有而推定占有人有合法权利,该推定包括哪些权利?各国的规定和学说见解不一。多数国家规定,该被推定的权利有广泛的权利范围,不仅为所有权,还包括债权(如租赁权、借用权)及他物权,当然被推定的权利都必须是以占有为必要的权利类型,如抵押权就不存在被推定的情况。[4]换言之,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占有物行使权利的,推定其有所有权;以留置权的意思行使留置权的,推定其有留置权;以租赁权的意思行使租赁权的,推定其有租赁权。但依德国民法,为动产占有利益的权利推定,首先是所有权,其次可以给予用益权、质权。[5]但“绝不能扩及于因行使一项债权而对物权实施占有的占有人”;“推定仅为那些以自主占有人或以用益权占有人、质权占有人身份,对物实施占有之占有人的利益而做出。”[6]

占有之权利推定首先必须以占有某物为要件,而通过辅助人占有也为直接占有,推定的最终利益归属于实际占有人。占有之权利推定不限于直接占有状态,间接占有也可以进行推定。

3.用益推定

占有人实际控制或者管领某物,如果占有人为善意占有,则可以对占有物进行使用和收益。例如,甲自所有人乙处借得或租用某物,那么其根据占有之取得根据,即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之间的媒介关系,可以对该物进行使用、收益。这通常也是占有人取得实际占有的根本目的,但该种占有效力仅限于善意占有。而且,该种用益效力还可以因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而受限制,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相关规定(原文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52条规定“善意占有人,依推定其为适法所有之权利,得为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依此规定,在占有期间无论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均归占有人所有;对于日后请求占有返还者,不负返还的义务。占有人就使用占有物所获得的利益,不负利益返还的责任。占有的此项效力成为善意占有人获利的法律上的原因,故不成立不当得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