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占有权利推定效力概述:理解法律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占有权利推定效力概述:理解法律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概括而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在没有相反证据时,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权利,意即该占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占有人既有占有的事实,通常也有占有的权利,因此权利的推定是法律就一般情形而为的推定。换言之,占有的权利推定不仅用于防御,还可用于攻击。

占有权利推定效力概述:理解法律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一)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概念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占有最主要的效力。概括而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在没有相反证据时,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权利,意即该占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法律的推定有其事实的基础,即在一般情形下,占有人是基于本权而占有,没有权利而进行的占有只是例外。占有人既有占有的事实,通常也有占有的权利,因此权利的推定是法律就一般情形而为的推定。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原则,物权只有经过特定的方式公示才能获得公信力,获得他人尊重,使物权效力得以圆满。因此,物权的公示方法对于物权效力非常重要。权利推定是物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技术问题,是物权公示与物权保护的连接渠道。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相关规定(原文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43条规定:“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依此,若无相反证据则推定物之占有人为合法权利人,而提出异议者需负举证责任

(二)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适用

1.权利推定的主体

就主张权利推定的主体而言,不仅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譬如债务人对其所实际占有的物享有推定权利,而债权人根据此主张执行;[1]不仅现时占有人适用,过去占有人也同样适用,如《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之(2)即规定,为有利于前占有人,推定前占有人在其占有期间为物的所有权人。此外,有些国家的民法典中规定某些特定的占有人不得援用占有之权利推定,如《瑞士民法典》第931条之(2)规定:“某人为得到针对限制物权或人的权利的请求权而占有动产时,应推定该权利存在,但其不得对受领该动产时的让与人援引此推定。”(www.daowen.com)

2.权利推定的内容

就权利推定的内容而言,不限于占有人的利益,其不利益(或负担)同样可以适用。而且,占有权利的推定,不仅于消极地位者可以援用,而且占有人对于他人积极主张有权占有时,也可以援用。换言之,占有的权利推定不仅用于防御,还可用于攻击。

3.保护本权的利益

就保护本权的利益而言,当占有人与本权背离或冲突时,为避免占有人滥用主张推定的效力,真正权利人可举反证推翻推定。此项反证,不应过于严格;否则将使推定变为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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