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种划分是根据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该物而做的分类。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自己亲自对物进行控制、支配;占有辅助则是相对自己占有而言的,指的是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如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受占有人的指示在事实上对物进行控制、支配。我国《物权法》未对占有辅助做出明确规定,但有些国家及地区的民法典对占有辅助进行了界定,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相关规定(原文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42条规定:“受雇人、学徒或基于其他类似之关系,受他人之指示,而对于物有管领之力者,仅该他人为占有人。”该规定即旨在区别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再如,《德国民法典》第855条关于占有辅助人的规定是:“为了他人、在他人的家务、营业或者其他类似的关系中,遵照他人有关物的指示,对此物行使实际的控制的,仅以此他人为占有人。”
关于占有辅助,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从属关系是占有辅助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从属关系的产生,是基于私法抑或公法,是基于契约抑或直接基于法律,其存续是长期还是临时,均在所不问。占有辅助人是否具有为占有主进行占有的意思,也不重要。而且,从属关系也不必为外部所认识。第二,占有辅助不同于代理。民法中的代理适用于法律行为,而占有辅助适用于事实行为。第三,占有辅助不同于间接占有。占有辅助人本身不是占有人,需服从他人的指示,但间接占有人属于占有人,也无需听从他人的指示。(www.daowen.com)
区分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的法律意义在于:占有辅助是相对于自己占有而言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占有,不能独立存在;也正基于此,辅助占有人不享有负担因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占有辅助人对占有主人不得主张占有的保护。[18]虽然占有制度对占有人的保护原则上不及于占有辅助人,但占有辅助人可以基于占有人的利益对侵害占有的第三人行使自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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