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别和影响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别和影响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要求受让人在买受无权处分的标的物时,应为善意;也就是对标的物的占有应为善意,确信出卖人为有处分权人,而同样确信自己通过购买能够取得合法占有。我国《物权法》第242条、243条、244条中对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进行了区分规定。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别和影响

此种划分是按照占有人对其占有权源是否有确定的误信所做的分类。善意占有就是错误的认为自己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恶意占有,则是明知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或不能确定自己占有是否为有权占有而仍为占有。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法律意义在于:

第一,在取得时效制度中,因占有的善意或恶意的区别导致期间有所不同,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相关规定(原文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69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取得时效的占有期间为20年,但在第770条规定,如果自占有之始,即为善意且无过失者,取得时效期间即为10年。

第二,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以善意占有为要件。《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要求受让人在买受无权处分的标的物时,应为善意;也就是对标的物的占有应为善意,确信出卖人为有处分权人,而同样确信自己通过购买能够取得合法占有。(www.daowen.com)

第三,占有人相对于回复请求人而享有负担的权利义务因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而有所不同。我国《物权法》第242条、243条、244条中对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进行了区分规定。第242条规定了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善意占有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当占有物毁损或灭失时,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保险金、赔偿金等足额弥补的情况下,恶意占有人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于善意占有人,只有在其因占有物的毁损或灭失受有利益时,才对物的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都属于无权占有,都负有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但善意占有人可以请求权利人支付因维护占有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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