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功能
该功能是指占有具有的保护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受第三人任意侵犯,从而维护社会和平及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占有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当其发生是基于正当权利时,法律对其保护具有了保护其背后权利(即本权)及正当权利人利益的功能。在占有的保护功能之下,法律禁止任何私力对占有的现状擅自予以改变。否则,私力乃至暴力行为将会导致占有关系,正常的社会秩序以及物之稳定状态遭到破坏。
当占有受到侵害时,占有人可迳行行使自力救济,同时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维续功能
该功能又被称作继续功能、维持功能、持续性功能,是指占有具有的使占有人尽可能长时间地保持对物的占有、继续使用,以维护其在物上享有的利益功能。时效取得制度即体现了维续功能的法律效果,所谓时效取得,就是指财产的占有人自主地、和平地、公然地占有他人之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即依法取得该物的一种制度。因此,占有人对其占有物有继续使用的利益,占有物达到一定的期间,占有人便取得了于物上行使的权利。此项功能对于维护占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经济秩序的客观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公示功能(www.daowen.com)
该功能是指占有所具有的表彰本权的功能。所谓本权,指得对标的物为占有的物权或债权等。现行立法多将占有规定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人一旦对物形成占有,就意味着其在该物上的权利向外界加以展示。占有在公示功能之下,将会发生以下效力:
第一,权利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权利,就是该占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权利移转效力。即动产物权的变动,原则上自移转占有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善意取得效力。即善意受让人虽然基于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但仍自取得标的物占有之时,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动产善意取得中,占有是成立要件之一;没有占有,则无法成立动产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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