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债务人权益义务:留置物价值维护权与赔偿损失请求权

债务人权益义务:留置物价值维护权与赔偿损失请求权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留置物的转让自然不能损害既存的留置权,不能损害已有的留置权人的利益。不论是留置权人还是第三人的不当行为致使留置物价值减少、损失或有减少、毁损之虞的,债务人享有留置物价值维护权,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如此规定,意在实现债务人和留置权人双方利益的均衡,从而促进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债务人权益义务:留置物价值维护权与赔偿损失请求权

(一)留置物转让权

留置权发生后,债务人仍然是留置物的所有权人,作为所有权人,他有权在不损害留置权的前提下处分自己的所有物,如转让留置物。

留置物的转让自然不能损害既存的留置权,不能损害已有的留置权人的利益。和动产质押权一样,由于留置权人占有着留置物,再加上新所有人无权请求留置权人交付标的物,故留置物所有权的转让对于留置权人不会有不利影响。易言之,留置权发生后,债务人转让留置物的,买受人所获得的所有权上仍然负担留置权,他无权向留置权人主张返还。

(二)留置物再设抵押权

留置权发生后,因为存在“留置物的价值大于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的可能。所以,债务人可以对剩余价值进行利用,即设定无需占有的抵押权。

(三)留置物价值维护权(www.daowen.com)

债务人作为留置物的所有人,留置物的价值高低与其息息相关。不论是留置权人还是第三人的不当行为致使留置物价值减少、损失或有减少、毁损之虞的,债务人享有留置物价值维护权,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四)留置权提前行使请求权

留置权发生后,还要等到宽限期届满,留置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这是对债务人的保护,故对债务人是一种期限利益。但由于宽限期内留置物仍然被限制,存在价值降低的可能,故这段期限对于无力清偿的债务人来说未必有利。所以,《物权法》第237条赋予了债务人的留置权提前行使请求权,即债务人有权请求留置权人现在(即留置权发生后)而非宽限期届满行使留置权;如果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通过拍卖、变卖留置物从而强制行使。如此规定,意在实现债务人和留置权人双方利益的均衡,从而促进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五)债务人的义务

和动产质押权一样,债务人对于留置权人还应承担留置物隐蔽瑕疵的告知义务和容忍义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