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留置权人权利义务详解:理解和掌握你的权益

留置权人权利义务详解:理解和掌握你的权益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留置权发生后,债权人因此会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占有受到非法侵夺时,留置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物的占有返还之诉,或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留置权的行使既是留置权的最主要效力,也是留置权人最主要的权利。如果留置权人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和价值非正常减少的,留置权人应当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义务是留置权人享有权利所必须负担的义务,所以,留置物的保管费用不能向债务人主张。

留置权人权利义务详解:理解和掌握你的权益

留置权发生后,债权人因此会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一)标的物扣留权

留置权发生时,债权人本应当将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这是他的义务;但因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反而有权扣留、继续占有标的物不予返还。对此,通说称之为“留置标的物”,本书之所以称之为“扣留标的物”,是为了避免和“留置权”中的“留置”重复。

债权人对标的物的扣留和继续占有将迫使债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将留置物出售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可见,债权人对标的物的扣留将持续至债权获得清偿之时,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有权不予返还。

留置权发生后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和留置权发生前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在表面上并无不同,都是同一主体对同一标的物的占有;但实际上,前后两种情况下占有的本权并不相同:留置权发生前占有的本权是他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发生后占有的本权是其所享有的留置权。

此时的占有是一种合法正当的占有,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占有。因此,占有受到非法侵夺时,留置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物的占有返还之诉,或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另外,由于留置权发生后债权人对标的物占有的本权是留置权,而留置权又是一种物权。所以,债权人的占有不仅可以对抗债务人,还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债务人将标的物转让给第三人的,新的所有权人向债权人主张返还的,债权人有权拒绝,不予返还。

(二)孳息收取权

在占有留置物期间,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的孳息,这是留置权效力的一个体现。

和质押权一样,可以收取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果孳息是金钱,则可以直接充抵债务;如果孳息为其他财产,则和原物一起等到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就后再行使。收取的孳息首先应当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再充抵利息,然后充抵主债权。对此,《物权法》第235条有所规定。

和质押权一样,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既是留置权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如果留置权人不收取或没有及时收取孳息导致孳息毁损、灭失和价值非正常减少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和质押权不同的是,当事人就孳息的收取不能另有约定。

(三)留置权实行权

留置权实行权是指当留置权实现条件成就时,留置权人享有的、通过行使留置权来满足自己债权的权利。留置权的行使既是留置权的最主要效力,也是留置权人最主要的权利。(www.daowen.com)

(四)催告义务

所谓催告义务,是指在留置权发生后,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于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履行期限届满仍然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将行使留置权。[19]如此,留置权人负有催告的义务。留置权人只有履行该义务,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才能行使留置权;如果留置权人不履行该义务而径直行使留置权,则构成对债务人所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3条前半部分对留置权人的侵权责任做了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如果扣留后债权人立即实现留置权,留置权事实上就起不到督促和担保的作用。而且,债务不能及时履行的原因也较为复杂,尤其是留置财产的价值往往高于主债权的数额,一旦没有宽限期而直接实现留置权,则可能给债务人造成重大的不利,故有必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使其可以筹集资金、履行债务。[20]

由于宽限期的长短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过长有利于债务人而不利于留置权人,过短有利于留置权人而不利于债务人。所以,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自行约定宽限期的长短;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宽限期为两个月以上。与《担保法》第87条相比,《物权法》第236条规定,如果留置物为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宽限期可以低于两个月。这主要是为了维护留置物的价值。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3条前半部分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即通过双方当事人事先关于宽限期的约定,免除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五)妥善保管义务

和动产质押权一样,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期间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妥善保管质押物。如果留置权人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和价值非正常减少的,留置权人应当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34条对此做了规定。

保管义务是留置权人享有权利所必须负担的义务,所以,留置物的保管费用不能向债务人主张。

(六)不得使用、处分留置物的义务

尽管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但没有使用留置物的权利,反而负有不得使用留置物的义务,更没有处分留置物的权利。

当然,经债务人同意留置权人可使用该物;为了留置物保管上之必要使用,留置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而使用留置物,此为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必要的使用权”。[21]

(七)质押物返还义务

当履行期限届满主债权获得全部清偿或者提前获得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致使留置权消灭的,留置权人有向债务人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否则,构成无权、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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