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必须符合公序良俗:担保法条例解读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必须符合公序良俗:担保法条例解读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背公序良俗”,是指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的结果将会与社会公共利益、人们的道德观念相冲突。关于“留置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消极要件,虽然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应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做如此解释。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1条表达的“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是对“留置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相矛盾”这一消极要件的规定。

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必须符合公序良俗:担保法条例解读

(一)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

留置权制度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与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无关,所以该规定非强行性规范。因此,债权人可以在留置权成立后放弃留置权,也可以在留置权成立之前(最常见就是在债权债务发生时)和债务人约定排除日后可能发生的留置权。基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应当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排除。

当然,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当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动产之时或之前明确指示债权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当将标的物返还而不得留置的,如果债权人接受标的物的交付而未反对的,则推定其默示同意债务人的要求,日后留置权不能成立。

可见,留置权的成立需要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7条和《物权法》第232条都做出了规定。

(二)留置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都为法律所不允许,留置权的发生也不例外。如果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背公序良俗,则不能成立留置权。(www.daowen.com)

所谓“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背公序良俗”,是指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的结果将会与社会公共利益、人们的道德观念相冲突。最典型的也是广泛被引用的例子是尸体的运送人因为托运人或接收人没有支付运费而留置所运送的尸体,这样的留置很明显就违反公序良俗。此外,如果物被留置,足以造成债务人公法上能力的障碍,也被认为是违背公序良俗,如留置债务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工作证;再如该物为债务人维持生活或工作之必需品时,如残疾人的拐杖、债务人的眼镜,留置它们也被认为是违背公序良俗。

关于“留置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消极要件,虽然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应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做如此解释。

(三)留置与债权人的义务相矛盾

如果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债权人必须履行返还标的物之外的义务,那么,债权人留置标的物则表明其没有履行这些义务。最典型的也是广泛被引用的例子是货物的运送人负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如果运送人在未为运送之前就因为托运人没有支付运费而扣留货物,债权人的留置行为明显与其运送货物到目的地的义务相抵触,自然为法律所不允。若如此,就是鼓励债权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可见,债权人如果要主张留置权,不仅要其债权已届履行期限,还要求债务人已经履行了返还标的物之外的义务。因此,“留置行为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这一消极要件可以转换为“债权人只有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才能在其占有的标的物上成立留置权”这一积极要件。[14]如果债权人还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债务人就享有抗辩权,就有权不支付费用。此时,债权并未受到侵犯,不需要通过留置权加以保护,留置权自然不可能发生;如果允许留置,无疑是允许债权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相悖。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1条表达的“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是对“留置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相矛盾”这一消极要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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