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较为近似。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履行债务之前,可以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它和留置权有很多相似之处,以至于有些学者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竞合;[9]而且,有些国家立法就是将其作为一种类似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抗辩权。但我国学界通说采“非竞合说”,认为二者是不同的权利或制度。具体而言,两者具有如下主要区别:
(一)权利性质不同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债法上的抗辩权。留置权因为是物权,既可以对抗债务人本人,也可以对抗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只能对抗合同对方当事人,效力并不及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二)制度宗旨不同
留置权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使得对标的物已经付出劳动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扣留标的物迫使债务人履行,只有债务人确实不履行债务才将留置物出售并从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赋予债权人留置权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民法朴素的公平观念。履行抗辩权的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履行而对方却不履行致其受损,赋予一方当事人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促使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履行自己的债务,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此,如果对方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人享有的留置权就归于消灭,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却仍然存在。
(三)适用范围不同(www.daowen.com)
留置权由于需要留置权与被担保的主债权有牵连关系,所以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较窄,它只发生在部分债权债务关系中,但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不限于合同关系,还可以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合同之债中,其只能是双务合同,且互为对价。
(四)成立条件及行使条件不同
留置权因为具有两次效力,所以其成立和行使在时间上相分离,其条件也不同。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后即可行使,不存在时间上的分离,也不存在两个条件。
(五)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后果不同
留置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两种不同的权利,权利内容自然不会相同,权利行使后果也会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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