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解析应收账款质权及其登记系统: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

解析应收账款质权及其登记系统: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含义应收账款,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应收账款是权利,准确地说是债权。就此所设的质押就是应收账款质押,质权人享有应收账款质权。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2条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后者中,同样存在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与应收账款的债务履行期限不一致的可能。

解析应收账款质权及其登记系统: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

(一)含义

应收账款,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是权利,准确地说是债权。这些权利是财产权利,可以转让,又能特定化,故可以用来设定质押。就此所设的质押就是应收账款质押,质权人享有应收账款质权。

应收账款的范围,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第2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即《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7条所指的不动产收益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7条和《物权法》第228条允许用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可以为社会创造出多赢的局面,可谓开辟了我国担保领域的一条新渠道。[21]

(二)设定(www.daowen.com)

设定应收账款质权,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须订立质押权书面合同。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2条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三)实现

当应收账款质权实现的条件成就时,双方可以协商就出质的应收账款进行折价;协商不成则将出质的应收账款转让,然后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除了传统的质权实现方法,应收账款质权人还可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主张债权,要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向自己履行。

在后者中,同样存在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与应收账款的债务履行期限不一致的可能。对此,则参照《担保法》第77条、《物权法》第225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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