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概念与功能:详解质押权

概念与功能:详解质押权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持续占有质押物是质押权的存续条件。甚至有学者对于质押权的作用和存在意义进行质疑,并声称“质权已无存在的价值,快消亡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质押权在当今社会失去了其作用。此外,出质人对某些权利的使用无需占有这个权利或权利凭证。

概念与功能:详解质押权

质押权,又被称为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可处分的动产或者权利,以移转占有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对特定债权所进行的担保,当履行期限届满主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押权人有权就质押物的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当事人设定质权的行为为“质押”,提供质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接受质押的债权人为“质权人”或“受质人”,被设定质权的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为“质押物”或“质物”。质权的定义表明:

第一,质押权属于担保物权。质押权设定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该物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履行期限届满主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时,质押权人有权将质押物出售,并从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

第二,质押权设定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质押权和抵押权一样,既可以存在于债务人所有或可处分的物上,也可以存在于第三人所有或可处分的物上。

和抵押权一样,质押权的标的物的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大。最初的质押物只是动产,所以传统意义上的质押就是动产质押;后来扩展至可让与的权利上。所以,现在所说的质押一般既包括动产质押,也包括权利质押。另外,还有部分国家延及不动产上,如法国和日本。当然,承认不动产质押的国家非常少,我国的质押只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第三,质押权的发生和存续以占有质押物为条件(主要指动产质押)。质权的设定需要出质人将质押物的占有让渡给质权人,这点是动产质押权和抵押权之间的最大区别。这就意味着出质人用质押物设定担保后就不能占有、使用、收益质押物。所以,在这种担保中,质权人支配着质押物的交换价值,但质押物的使用价值没有得到利用,这也是其最大的弊端之一。由于设定质押权需要移转质押物的占有,所以它通过占有的方式公示了质押权的存在,无需像抵押权那样进行登记。当然,有些权利质权需要通过登记或者交付权利凭证来公示。

设定质押之后,动产质权人持续占有质押物,这是其权利;从另一角度看,也是其义务。如果质权人丧失了对质押物的占有,那么质押权就无支配的对象,质押权就不复存在。所以,持续占有质押物是质押权的存续条件。(www.daowen.com)

第四,质押权具有优先受偿和留置的效力。优先受偿的效力是担保物权的主要法律效力。此外,对于质押权和留置权而言,还具有留置物的效力。质权人在质权的存续期间,依质权的性质和质物的类型,有权持续不断地占有质物,在其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有权留置质物,这无疑能保障债权人更大程度上获得清偿。

如前所述,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三个特征。质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自然也具备这三个特征。

作为一项比抵押还历史悠久的担保形式,质押起源于罗马法的pignus。其最初仅仅具有留置的效力,而不具有变价受偿的效力,质权人只能依照对质押财产的占有,间接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来,裁判官法逐步承认质权的变价受偿效力,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变价质押财产或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1]迄今,质押为近代各国民法所普遍继受。

质押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规范中源远流长的一种担保物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动产质押中,质权人取得了对质押物的占有,这样不免给债务人造成心理压力,迫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另外,动产质押无需登记,手续简便,费用较低甚至无需费用,因此成为普通民众消费性融资的重要手段。但在质押期间,出质人失去了质押物的占有而无法利用质押物,质押权人也无权使用质押物。这样,也极大限制了质押物的使用价值。该缺陷已经使质押这种担保方式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陷入了困境并且出现了衰退趋势。甚至有学者对于质押权的作用和存在意义进行质疑,并声称“质权已无存在的价值,快消亡了”。[2]实践中,由于出质人无法充分利用质押物,因此它适用于普通民众衣物、手表、字画等动产的质押;而商人大都不愿意以其商品或机器设备来设定质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质押权在当今社会失去了其作用。随着权利质权的发展,物品或权利证券化的趋势,仓单、提单票据基金股票债券在社会生活中越发广泛和重要,所以权利质押在投资性融资领域的作用日渐突出。出质人将代表设定质押商品的提单、仓单、载货债券等交付质权人占有,自己仍然可以继续占有质押商品。此外,出质人对某些权利的使用无需占有这个权利或权利凭证。所以,动产质权所谓占有质押物所带来的缺陷在权利质押中并不存在;相反,由于其更能有效促进债务的履行,在权利质权中俨然成为了其优势。可见,质押权也走出了民间担保的狭小空间成为国际贸易中获取融资的重要手段,为现代经济所接受;甚至与抵押权并驾齐驱,成为投资性融资手段之宠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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