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浮动抵押的优势及其在物权法下的规定

浮动抵押的优势及其在物权法下的规定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普通抵押相比,浮动抵押具有三个优势。关于设定浮动抵押的债务人资格,有的国家予以限制,有的国家没有限制。《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浮动抵押的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是登记对抗主义。在浮动抵押设定后确定前,由于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物而抵押权人不能干预,那么抵押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因此而受到损害。所以,浮动抵押的结晶是浮动抵押权行使的前提。

浮动抵押的优势及其在物权法下的规定

(一)浮动抵押的理解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自己的多项财产进行抵押,设定抵押后抵押人仍然可以对已经抵押的财产进行自由处分,等到浮动抵押确定时,抵押财产才固定下来的一种抵押。可以把浮动抵押看作是一个“框子”:在设定浮动抵押时,当时的抵押物即是这个“框子”,而后“框子”入口开放,任由抵押物自由进出,不问“框子”里抵押物的多寡;浮动抵押确定时,“框子”的入口封闭,里面的抵押物即为最终的抵押物,为浮动抵押权最终效力所及范围,溢出该“框子”的抵押物不为最终的浮动抵押权所支配。可见,在浮动抵押中,抵押物如同云彩一样(漂)浮(变)动——这也是其名称之由来。

浮动抵押的特点是:第一,抵押物并非一个特定物,而是集合物。因为只有很多物,才能进进出出自由流动,这也是其与共同抵押相似的地方。第二,抵押物可以流动。也就是说,在设定抵押后,抵押人仍然可以自由处分抵押物,进行自由的生产经营,不受抵押权的限制。这点与共同抵押不同,因为共同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就不能自由处分抵押物了。第三,抵押物价值的浮动性。抵押权是价值权,注重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但在浮动抵押中抵押物由于自由流动其价值并不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具有浮动性。

与普通抵押相比,浮动抵押具有三个优势。第一,由于抵押物是集合物,这就扩大了抵押权的范围,增强了企业的担保能力。第二,由于设定抵押后,抵押人仍然可以自由处分抵押物,抵押人的生产经营不受任何影响,这就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第三,抵押权人最终的利益取决于抵押人的生产经营状态,因此,二者的利益趋于一致,而非普通抵押中二者利益的冲突或对立。第四,浮动抵押的设立非常简便,当事人进行抵押权登记时只需办理一个登记即可,无需因为数个抵押物而办理数个登记。

浮动抵押是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它不仅为英美法系的国家或地区所推崇,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或地区(如俄罗斯、荷兰、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也借鉴了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担保法》并没有规定这种抵押制度,《物权法》首次在立法上承认了该制度。

(二)浮动抵押的设立

1.抵押人

浮动抵押不同于普通抵押,普通抵押的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第三人;而浮动抵押的抵押人只能是债务人自己。因为,浮动抵押是为了让债务人能在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融资,所以只能是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进行抵押。

关于设定浮动抵押的债务人资格,有的国家予以限制,有的国家没有限制。如在英国,只有公司才可以设定浮动抵押;在苏格兰,只有法人公司才能设立浮动抵押;在日本,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设定浮动抵押;在美国则无任何限制。[44]我国《物权法》第189第1款规定,抵押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当然,这里的企业范围很广,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作)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皆可。

2.标的物

在国外,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抵押人的现有财产,也包括抵押人将来可得财产;既可以是不动产、动产,也可以是权利;既可以是抵押人全部的财产,也可以是抵押人现有财产的一部分。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物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由于该规定是列举性的规定,后面没有“等”,所以,我国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只限于这四种。虽然标的物范围较窄,但符合注重安全的立法理念。

3.形式

和普通抵押一样,设定浮动抵押需要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和进行抵押权登记。(www.daowen.com)

由于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政府主管部门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设立、变更和消灭的登记都在这里进行。所以,《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考虑到动产经常移动,难以确定在哪个所在地登记,而抵押人的住所地比较稳定,查询也比较方便。[45]所以,《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地点为抵押人所在地。

《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浮动抵押的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是登记对抗主义。这是因为我国普通动产抵押的登记就是采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只能是动产,自然也采登记对抗主义。

(三)浮动抵押的效力

浮动抵押与普通动产抵押的效力大体相同,最大的差别在于浮动抵押有一个休眠期。浮动抵押的休眠也称浮动抵押效力的休眠,是指浮动抵押设定后确定前,由于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物,抵押权的效力并不及于某个特定的抵押物,抵押权对抵押物的支配力无从体现,抵押权效力“仅仅于财产的上空盘旋”,[46]其效力处于休眠状态。

在浮动抵押设定后确定前,既然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物,那就意味着:一是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物而无需征求抵押权人的意见,二是被处分的财产自动脱离抵押权的拘束,其对价则自动纳入抵押物的范畴中。[47]对此,《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做了规定。

在浮动抵押设定后确定前,由于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物而抵押权人不能干预,那么抵押权人的利益可能会因此而受到损害。鉴于此,世界各国法律一般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抵押人的处分自由,即抵押人自由处分抵押物只能是为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点,但从《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也可以看出,如果处分抵押物不是发生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没有支付合理价款、买受人没有取得抵押财产,那么买受人就无法受到“不能对抗正常买受人”规则的保护。

(四)浮动抵押的确定

浮动抵押的确定,又叫浮动抵押的固化或浮动抵押的结晶,是指因某些事由的出现,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停止流动从而固定下来,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因此而确定,浮动抵押变成普通抵押。应该承认,用“结晶”这个词语来表达浮动抵押的确定是十分形象的,就像水本来是流动的,但冷到一定程度就结成冰,就不能再流动;浮动抵押的抵押物本来是浮动的,但遇到特定事由就固化,就不能再浮动。

浮动抵押设定后,由于抵押人对抵押物有自由处分权,所以抵押物具有不特定性,其形态变居不定,价值也因此飘浮不定。由于抵押权的标的物不定,抵押权就无法行使;抵押权人要想行使抵押权,首先必须使浮动抵押停止浮动而固定下来。所以,浮动抵押的结晶是浮动抵押权行使的前提。

《物权法》第196条对确定事由做了规定,“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列举+概括”的规定,前三种情况是具体的列举,第四种情况是概括的规定,需要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浮动抵押确定后抵押权如何实现?《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对此,应适用普通抵押中的抵押权实现的规则。关于此点,国外大都由管理人(或接管人)制度来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即当浮动抵押结晶后,抵押权人根据协议或向法院申请给抵押人派遣管理人,管理人对抵押人的财产进行控制、占有、管理等等。这和破产管理人有些相似之处。[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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