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关于抵押权实现方法的规定大同小异,大都有拍卖、协议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其他方式出售三种方法。我国法律也规定了这三种方法,分别称为拍卖、折价、变卖。
(一)拍卖
拍卖是指在抵押权实现时,通过拍卖的方式将抵押物出售,用拍卖所得价款清偿主债权的一种抵押权实现方法。根据《拍卖法》第3条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从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看,拍卖应该是抵押权实现的最佳方法。一方面,拍卖透明度高,可杜绝暗箱操作;也比较公正,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另一方面,拍卖往往可以获得较高的价款,这对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都是有利的。所以,拍卖是认可度最高、实践应用广泛的抵押权实现方法。当然,拍卖的成本较高,如果拍卖物价值不大,采用这种方式则并非最佳。
拍卖包括当事人委托和法院委托拍卖人两种情况。前者是指当事人协议后共同委托拍卖人,由其负责抵押物的拍卖;后者是指法院经抵押权人的申请,按照强制执行程序,委托拍卖人,由其负责抵押物的拍卖。前者被称为任意拍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后者被称为强制拍卖,是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按照《物权法》第195条,应先由当事人协议进行任意拍卖,由当事人委托拍卖人;如果协商未果,抵押权人有权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拍卖,此时则由法院委托拍卖人。
强制拍卖中抵押物所有权自何时移转?众所周知,普通买卖中动产所有权移转时间为动产交付之时,不动产所有权移转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之时。但在强制拍卖中,抵押物所有权移转时间是在何时?《拍卖法》第29条规定:“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拍卖成功后抵押物上的其他权利负担是继续存在,拟或归于消灭?由于一个抵押物之上可能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甚至用益物权,那么当买受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后,其他权利的命运将会如何?是继续存在还是因拍卖成功而归于消灭?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主要有两种立法例。第一为涤销主义,也称负担消灭主义,即当拍卖的抵押物存在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权利时,这些权利都因拍卖的成功而归于消灭,买受人因此取得没有任何权利负担的、“干净”的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依据权利负担的性质及顺位依次进行清偿或补偿。第二为承受主义,即当拍卖的抵押物存在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权利时,其权利不因拍卖而消灭,仍继续存在于抵押物上由买受人承受。至于我国采哪种主义,《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拍变卖规定》第31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二)折价
折价俗称“以物抵债”,是指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让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用抵押物买卖价款来充抵主债权的一种抵押权实现方法。折价的实质是买卖加抵销,即抵押人将抵押物的所有权卖给抵押权人,并用买卖价款债权与主债权相抵销,两债权在同等数额内消灭。[35](www.daowen.com)
拍卖虽然比较公平且拍卖价款较高,但拍卖的程序繁琐,拍卖的价款也容易受拍卖市场行情的影响而波动。所以,折价方式的高效率、低成本、便捷很容易受到当事人的偏爱。另外,折价后会出现货款债权与主债权的抵销,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平衡,在实际中也多被运用。但是,折价仅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发生,缺乏透明度,容易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所以,《物权法》第195条第3款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另外,考虑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折价不公平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后半部分规定:“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折价不同于流质契约,尽管两者都是以让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而消灭债务人的主债务,但两者的区别是:第一,时间不同。折价发生在抵押权实现阶段,而流质契约发生在抵押权设定时或抵押权设定后实现抵押权之前。第二,是否估价不同。折价要进行估价,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而流质契约无需估价,直接让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三)变卖
变卖是指以拍卖、折价之外的方式出售抵押物,用所得价款来清偿主债权的一种抵押权实现方法。这些其他的买卖方式统称为变卖。
变卖是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抵押物以合适的价格出卖给买受人,所以,变卖无须遵守严格的程序,也无须竞价。变卖成本低、效率高,但其公开性较差,容易侵犯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为了防止变卖中的当事人侵犯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法律往往对变卖这种抵押权实现方法实施了一定的限制:第一,除非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否则不采取变卖的方法。第二,变卖原则上只能适用于动产、有价证券和一些特殊的财产。[36]第三,和折价一样,变卖的价格须合理。
需要说明的是:拍卖、折价和变卖三种方法的适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实现时可以协商;协商未果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对抵押物拍卖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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