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抵押权实现方式对比:司法保护主义与当事人自救主义

抵押权实现方式对比:司法保护主义与当事人自救主义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途径,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做法:司法保护主义和当事人自救主义。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实现抵押权正是克服了强制执行程序的缺点,但容易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故意贬低抵押物的价值,让抵押权人实际上获得更多的清偿。这个变化意味着抵押权人在协议未果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需先起诉等到胜诉后才能强制执行。

抵押权实现方式对比:司法保护主义与当事人自救主义

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途径,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做法:司法保护主义和当事人自救主义。前者是指抵押权的实现必须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来实现抵押权;后者是指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抵押权,也可以协商决定实现抵押权。

司法保护主义的优点在于因强制执行程序十分严格,充分考虑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能够较好地照顾到最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其缺点则是程序复杂,消耗时间长且成本比较大。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实现抵押权正是克服了强制执行程序的缺点,但容易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故意贬低抵押物的价值,让抵押权人实际上获得更多的清偿。[34]

根据《担保法》第53条和《物权法》第195条,当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成就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达不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由此可见,我国采取的是当事人自救主义。同时,为了解决当事人自救主义的弊端,避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协商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后半部分规定:“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该规定通过赋予其他债权人以撤销权来保障其公正性。(www.daowen.com)

另外,《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和《担保法》第53条相比,用“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取代了“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变化意味着抵押权人在协议未果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需先起诉等到胜诉后才能强制执行。这样,加快了抵押权实现效率,降低了成本,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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