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抵押权人的权利详解:止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权利、处分权及物权请求权

抵押权人的权利详解:止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权利、处分权及物权请求权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抵押人存在过错,抵押权人行使该权利的行为因抵押人而起,故所需费用应由抵押人负担。抵押权处分权,是指抵押权人对其享有的抵押权进行处分的权利。上述的防止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权利、请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增加担保的权利,就是抵押权人针对抵押人侵害抵押权的行为所享有的物权请求权。如果第三人的行为将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或损失,抵押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

抵押权人的权利详解:止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权利、处分权及物权请求权

(一)次序权

次序权是指先顺位的抵押权人较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享有的,对抵押物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关于这个问题,前文已有详细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二)抵押权保全权

抵押权为交换价值支配权,抵押权人的利益主要体现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上,而抵押物又不被抵押权人占有,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并不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力。所以,当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利益就受到了损害。此时,法律应赋予抵押权人一定的救济,该措施就是抵押权保全权。抵押权保全权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体现,有防止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权利、请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增加担保的权利。《担保法》第51条第1款、《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0条、《物权法》第193条都对抵押权保全权做了规定。

1.防止抵押物价值减少

防止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权利,是指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享有的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的权利。抵押权人的这种权利本质上来说属于物权请求权。在抵押物价值有减少之虞时,无需等到损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该权利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该项权利针对的是抵押人的行为;如果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该权利。当然,他可以行使其他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形势紧迫时,抵押权人是否可以采取一定的防卫措施来防止抵押物价值减少,如抵押人以砍伐林木损害抵押权的,此时抵押权人可否将砍伐工具毁弃?尽管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但学界通说认为应当赋予抵押权人该权利。

因抵押人存在过错,抵押权人行使该权利的行为因抵押人而起,故所需费用应由抵押人负担。

2.请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增加担保

请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增加担保的权利,是指当抵押人的行为已经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后,抵押权人享有的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要求抵押人增加担保的权利。其中,“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价值”是要求抵押人采取一定的措施使抵押物的价值恢复到未减少之前。“要求增加担保”是指当抵押物的价值不可恢复地减少后,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即另行增加担保,增加的担保又被称为增担保,其担保形式不限,只要价值与原抵押物的价值相当即可。

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时,有可能遭到抵押人的拒绝。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0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193条稍有改变,其给予的救济措施是“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这样的改变是科学的,因为只有当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后,才能行使抵押权;两者有先后的顺序。稍感遗憾的是,《物权法》第193条仍然沿袭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0条的瑕疵,即没有区分抵押人是否是债务人。实际上,当抵押人不是债务人时,抵押人实施减少抵押物的行为,债务人并无过错(甚至不知情),却让债务人承受不利益(即丧失债务履行期限利益),这对债务人不甚公平。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借鉴德国与瑞士的做法,使债务人丧失与抵押物价值减少部分金额相当的那一部分债务的期限利益。[33]

上述抵押权人享有的保全权,是针对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权价值减少,若非归责于抵押人而抵押物价值减少或丧失的,则处理规则不同。如果抵押人因为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或丧失而获得其他利益时,基于抵押权的代位性,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新获得的利益;如果抵押人因为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或丧失并未获得其他利益时,作为所有权人的抵押人应承担所有权减少或消灭的风险,作为抵押权人的债权人则承担抵押物减少或消灭的风险,抵押人无需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增加担保。对此,《担保法》第51条第2款已经做出了规定。美中不足的是,《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的代位物仅仅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而实际上抵押物的代位物还包括补偿等其他利益。所以,把“而得到的赔偿”改成“而得到的利益”更为妥当。

(三)抵押权处分权(www.daowen.com)

抵押权对抵押权人来说是种利益,自然可以处分。抵押权处分权,是指抵押权人对其享有的抵押权进行处分的权利。具体说来,包括抵押权的转让、设定担保和抛弃。

1.抵押权的转让

由于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所以抵押权人在让与抵押权时,不能将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处分。关于此点,抵押权的从属性部分已做论述。

2.抵押权的设定担保

抵押权对抵押权人来说是一种利益,他自然有权利用该利益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设定担保。同样,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抵押权用来设定担保时,要把主债权和抵押权一起用来设定担保,而不能仅仅用抵押权来设定。这样,抵押权人实为自己的债务设定了附随抵押权的债权质权。

3.抵押权的抛弃

抵押权的抛弃包括相对抛弃和绝对抛弃。抵押权的相对抛弃,是指抵押权人为了同一抵押人的某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抛弃其抵押权。它需要抵押权人做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和某特定债权人的同意。抵押权相对抛弃发生相对效力,即抵押权抛弃后,抵押权人并不丧失抵押权,仅就自己可优先受偿价款与某特定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其他人的利益并不受抵押权相对抛弃的影响。抵押权的绝对抛弃,其实就是解除抵押关系。它需要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做出抛弃抵押权的意思表示,并且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绝对抛弃发生绝对效力,即抵押权抛弃后,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变成普通债权人。

(四)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不仅所有权人享有物权请求权,其他物权人也享有物权请求权,其中包括抵押权人。

当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受到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抵押权人对于侵害人就享有物权请求权。上述的防止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权利、请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增加担保的权利,就是抵押权人针对抵押人侵害抵押权的行为所享有的物权请求权。这里所指的物权请求权是除此之外的物权请求权,针对的是抵押人之外的第三人侵害抵押权的行为,而不管该第三人是抵押物的合法占有人还是毫无关系的第三人。如果第三人的行为将致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或损失,抵押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

(五)抵押权实行权

抵押权实行权是指当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具备时,抵押权人享有的行使抵押权来满足自己债权的权利。抵押权的行使既是抵押权的最主要效力,也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