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善意取得抵押权:理论依据、实施过程与法律效力

善意取得抵押权:理论依据、实施过程与法律效力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之一为占有和登记的公信力。如果抵押人为抵押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其抵押不动产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那么债权人直接取得不动产抵押权,就无需善意取得。抵押人提供不动产向抵押权人抵押的,需双方当事人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成立后,抵押权人取得设定的抵押权,其抵押权也不因抵押物真正所有权人的反对而受影响,抵押物的真正所有权人必须接受和容忍抵押权存在的事实。

善意取得抵押权:理论依据、实施过程与法律效力

(一)理论依据

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其理论依据与所有权别无二致。

动产以占有为物权公示的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式。因为标的物的占有和登记,抵押权人合理相信抵押人有处分权,这是公信力的必然结果,该合理信赖应受法律保护。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之一为占有和登记的公信力。

如果不赋予抵押权人抵押权,虽然保护了抵押物所有权人的利益,但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后者为交易秩序化身的情况下,此举动摇了市场交易主体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信心,进而影响交易秩序的稳定。所以,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之二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关于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都没有规定,但由于其合理性,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承认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二)构成要件

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略有不同,需分开讨论。

1.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债权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不动产抵押权,须符合如下条件:

(1)抵押人并非抵押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这是最基本的条件。如果抵押人为抵押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其抵押不动产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那么债权人直接取得不动产抵押权,就无需善意取得。

(2)抵押人为不动产的登记权利人。不动产善意取得仅适用登记瑕疵的情形,即抵押人虽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但由于登记瑕疵,其被登记薄登记为权利人。在更正登记之前,抵押人在登记薄上是权利人。

(3)债权人为善意。债权人须为善意,对登记瑕疵不知情也不应当知道,即对抵押人不是有权处分人不知情,反而合理信赖抵押人享有处分权。如果债权人非为善意,就没有必要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www.daowen.com)

(4)抵押权已经登记。抵押人提供不动产向抵押权人抵押的,需双方当事人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这是类比所有权善意取得中的“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即《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并无《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2项“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规定。因为抵押合同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抵押权人获得抵押权并不需要向抵押人支付对价,此点与买卖合同这种双务合同中相互交易有所不同。

2.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1)抵押人并非抵押动产的真正权利人。

(2)抵押人占有抵押动产。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之一是动产的公信力,这就要求抵押人占有抵押动产,在动产以占有为物权公示方法的情况下,占有才能产生公信力,能让抵押权人产生合理信赖。

(3)债权人为善意。债权人须为善意,即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抵押人不是有权处分之人,反而合理信赖抵押人享有处分权。如果债权人对此知情,也没有必要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

需要指出的是: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不仅没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而且也没有“转让的动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一要求。因为动产抵押权并不需要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人不可能取得抵押物的占有。但动产抵押权是否应当进行登记才能取得动产抵押权呢?本书认为,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准不动产,由于其物权变动需要通过登记进行公示,所以,其应当进行登记才能符合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要求;对于其他动产,法律没有强制登记的要求,故在善意取得中自然无此必要。

(三)法律后果

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成立后,抵押权人取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其权利并不因抵押物真正所有权人的反对而受影响,抵押物的真正所有权人必须接受和容忍抵押权存在的事实。至于对抵押物真正所有权人的救济,则只能由其向导致登记错误的责任人(登记机构或抵押人)主张损害赔偿。

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成立后,抵押权人取得设定的抵押权,其抵押权也不因抵押物真正所有权人的反对而受影响,抵押物的真正所有权人必须接受和容忍抵押权存在的事实。当然,他有权向抵押人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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