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的标准,抵押权有不同的分类。
(一)法定抵押权和约定抵押权
根据抵押权产生的原因不同,抵押权可以分为法定抵押权和约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无需当事人约定就能产生的抵押权;约定抵押权是指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基于设立抵押的合意而产生的抵押权,又被称为意定抵押权。
约定抵押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它是抵押权的主流;法定抵押权数量较少,《担保法》《物权法》都没有法定抵押权的规定,《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属于法定抵押权。
(二)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
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抵押权可以分为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是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抵押权;动产抵押权是以动产为抵押物的抵押权;权利抵押权是以权利为抵押物的抵押权。对此,我国《物权法》等法律均有相应规定。
(三)普通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www.daowen.com)
根据抵押权形态的不同,抵押权可以分为普通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普通抵押权是指传统形态的、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抵押权;特殊抵押权是指在抵押权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法律对其有特别规定的抵押权。
特殊抵押权既然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则在主体、客体、发生方式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如传统抵押权以不动产为客体,客体为权利的抵押权为特殊抵押权;传统抵押权以单一物为客体,客体为多个物的共同抵押为特殊抵押权;传统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特定,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不特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为特殊抵押权。特殊抵押权依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公认的特殊抵押权有最高额抵押权、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权等。
特殊抵押权除适用抵押权的一般规则外,还有特殊的规则,且后者应当优先适用。
(四)担保性抵押权和流通性抵押权
根据抵押权目的的不同,抵押权可以分为担保性抵押权和流通性抵押权,这主要是德国法上的一种分类;我国法仅规定了担保性抵押权,未规定流通性抵押权。担保性抵押权又被称为保全性抵押权,是指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抵押权;流通性抵押权又被称为投资性抵押权,是指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和本身的流通为目的的抵押权。
担保性抵押权为传统的抵押权,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具有从属性。流通性抵押权则具有独立性,不具有附属性,其效力不受主债权效力的影响。因此,流通性抵押权成为投资方式之一,可以被权利人用来投资,其价值在流通中得以更大程度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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