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物权的性质,大陆法系国家向来存有争议,主要有债权说、物权说、中间权利说等观点。
1.债权说
该说认为,担保物权并非物权,而仅仅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合意和公示,对一定的债权赋予优先清偿的权能。该说的主要理由是:第一,从物权的本质属性看,担保物权不具有排他性、支配性、让与性与追及性,不是物权。第二,从优先受偿的角度看,担保物权实际上是一种“受到优待的债权”,而不是一种物权。第三,从担保物的范围来看,担保物权的客体扩展到了权利,突破了传统民法上物权客体仅限于有形物的规则,这本身就说明担保物权不是物权。
2.物权说
该说认为,担保物权仍属于一种物权。与债权说的质疑相对应,物权说也从上述三个方面来论证担保物权的物权性。第一,担保物权在排他性、支配性、让与性与追及性上的特点只能说明担保物权的物权性较弱,而不能否定其物权属性。第二,从优先受偿的角度看,大陆法系各国均将优先受偿性视为物权的固有属性。债权被赋予优先受偿是一种例外,并且一般情况下须通过特别法予以专门规定。第三,从担保物权的范围看,权利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并不违反物权支配性的本质。当然,该说也承认,尽管担保物权是物权,但不同种类的物权,其物权性的强度并不一致。(www.daowen.com)
3.中间权利说
该说认为,担保物权既非物权,也非债权,而是一种介于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中间性财产权利。其理由是:无论从担保物权的支配性角度来看,还是从该项权利的实现角度来看,担保物权既表现出物权性的一面,又表现出债权性的一面。因此,单用物权抑或债权的概念,很难概括出担保物权的本质特征。[9]
此外,法国民法中还存在“债权之优先说”。[10]
通说认为,担保物权是物权,而非债权或只是赋予债权优先清偿的权能。本书持此观点。如前所述,物权包括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后者则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它们共同构成了定限物权的完整体系。《物权法》第二编是所有权、第三编是用益物权、第四编担保物权,这样的体例安排清楚地表明了“担保物权是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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