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物权法解读:地役权的消灭及其法定情形

物权法解读:地役权的消灭及其法定情形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法》第168条规定了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即在法定情形下供役地权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事由,约定事由出现,合同解除的,则地役权消灭。因此,任何一宗土地灭失,地役权归于消灭。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则依照《物权法》第169条的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物权法》第168条规定了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即在法定情形下供役地权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除此,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也适用于地役权的消灭。具体而言,地役权的消灭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地役权人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将导致地役权消灭。《物权法》第168条规定了两种供役地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地役权人可否单方面解除合同?《物权法》对此未有规定,但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供役地权利人违约,地役权人也应当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如设立以眺望为目的的地役权后,供役地权利人违反合同约定修建房屋,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地役权人可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的规定行使解除权。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事由,约定事由出现,合同解除的,则地役权消灭。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2.存续期间届满

地役权作为他物权,应当有期限限制,该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地役权消灭。同时,该约定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否则,这些用益物权期限届满的,地役权消灭。

3.供役地被征收

《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导致被征收土地之上的权利负担将全部归于消灭,国家取得完全的所有权。地役权因供役地被征收而消灭之后,地役权人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4.目的的事实不能(www.daowen.com)

目的的事实不能,是指设立地役权的目的因自然原因而不能实现。此时,地役权已没有存续的必要,故归于消灭,如旨在引水的地役权因水源枯竭而归于消灭。

5.地役权混同

地役权设定之后,在约定存续期间,地役权人因某种原因取得了供役地的权利,则发生物权的混同。此时,供役地权利人与需役地权利人为同一人,地役权无存续的必要,归于消灭。

6.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

地役权存续的前提是供役地和需役地同时存在。如果供役地灭失,则无法为需役地提供便利,地役权无存续的必要;如果需役地灭失,则不再需要供役地提供便利,地役权自然也无存续的意义。因此,任何一宗土地灭失,地役权归于消灭。

地役权消灭之后,如果供役地权利人无需再继续利用附属设施,则地役权人应当及时清除土地上的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则依照《物权法》第169条的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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