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解二者内容及关系

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解二者内容及关系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地役权人提供便利,这种提供便利的义务通常体现为容忍,即容忍地役权人对土地的利用。

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解二者内容及关系

(一)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

1.请求支付费用及解除合同的权利

地役权的设立通常为有偿。供役地权利人之所以愿意在自己土地上设立负担,为他人提供便利,多因可以取得相应对价。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地役权为有偿设立,则供役地权利人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请求地役权人支付费用。若地役权人拒绝支付费用,根据《物权法》第168条的规定,约定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地役权人依然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2.设施使用权

对于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所修建的设施,供役地权利人在不影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有权使用。例如,地役权人为取水挖掘的水井、沟渠,为通行修建的道路,只要不妨碍供役地权利人使用,供役地权利人也可以利用这些设施取水或通行。此项权利主要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以节省土地资源、节省供役地人再行修建相同设施的费用。

3.请求变更利用场所及方法的权利

地役权设立之后,发生情事或条件的变化,如果更改合同约定的利用范围或方法对供役地权利人有利益,且不影响地役权的行使,则供役地权利人对于地役权人有请求变更地役权的行使场所及方法的权利。例如,在供役地上设立以通行为目的的地役权,并修建道路,因供役地权利人扩建房屋,可以请求改变地役权人的通行路线。新选择的地点应同样适合地役权的行使,变更所涉及的费用应当由供役地权利人承担。(www.daowen.com)

(二)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1.依照约定提供便利

《物权法》第159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地役权人提供便利,这种提供便利的义务通常体现为容忍,即容忍地役权人对土地的利用。这种容忍可以表现为容忍地役权人在土地上的作为,如引水挖渠、修路铺道等;也可以体现为对自己土地为某方面的不作为,如在以眺望为目的而设立的地役权中,供役地人不得在供役地上建造超过约定高度的建筑物。此外,供役地人不得妨碍地役权人行使地役权,否则地役权人可依合同约定或基于物权请求权予以排除。

2.维护附属设施

如前所述,供役地权利人在不影响地役权人行使地役权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其所建设施,地役权人不得拒绝。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供役地人也负有维护附属设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在合同无约定的情形下按照合理的比例来分担附属设施的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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