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是不动产各方因行使权利,相互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自于相邻关系的相邻权与地役权在内容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都是相邻不动产权利的扩张和限制,都涉及通风、采光、排水、日照等内容。尽管如此,二者的区别不容忽视。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相邻关系之内容,虽类似地役权,但基于相邻关系而受之限制,系所有权内容所受之法律上限制,并非受制者之相对人因此而取得的一种独立之限制物权,而地役权则为所有权以外之他物权,二者不能混为一谈。[19]
(一)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相似之处
(1)实质上均是通过对相邻一方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来扩张另一方的不动产权利,以期合理有效地利用不动产,发挥其价值。
(2)从法律关系的要素来看,二者的主体、客体、内容基本相同。
(3)从救济措施上看,两者也有相似之处。其原因在于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同属物权性财产权。
(二)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差别之处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间的区别是这两项制度得以并存的关键,其差别具体表现为:
(1)法律性质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当然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一种意定的权利。(www.daowen.com)
(2)理论基础不同。相邻关系是以所有权的社会性为理论基础,借以协调平衡私人利益,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地役权是以所有权人的权利神圣、自由为基础,以私人利益的最大化为直接目标。
(3)法律地位不同。相邻关系在性质上是所有权的扩张或限制,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附属于不动产所有权;地役权则是一类独立的用益物权。
(4)限制程度不同。相邻关系中对不动产利用的限制以最低限度为原则;地役权是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关系限度而进行的约定,限制程度较大;前者是保证不动产正常利用的“基本需求”,后者则是“更高需求”的利用;在权利范围上地役权也大于相邻关系的权利范围。
(5)有偿与否不同。相邻关系在必要的限度范围内是无偿的;地役权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6)要件设定不同。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其成立及对抗力,不需要登记;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期限有无不同。相邻关系是无期限的权利,只要不动产相互毗邻的状态一直存续,相邻关系便当然存在。而地役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存续期间的限制,该存续期间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具体期限,应解释为无固定期限,而不能解释为永久存续;如果由土地用益权人设立地役权,则不得超过用益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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