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物权法》第15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物权法》第15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一)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物权法》及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宅基地因自然灾害而灭失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2.宅基地使用权因被收回而消灭
此种情形大致包括:为进行乡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议,需要占用宅基地的;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农村“五保户”腾出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无人继承宅基地的;宅基地长期闲置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面积超标的。
3.宅基地使用权因被征收而消灭
4.宅基地使用权人因放弃致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此种情形包括明示放弃与默示放弃,前者如自愿交回宅基地;后者如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或者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的。(www.daowen.com)
(二)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宅基地使用权这种物权消灭后,主要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重新分配宅基地
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特征,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若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物权法》第154条后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如因宅基地闲置被收回的,则不涉及重新分配宅基地的问题。
2.注销登记
《物权法》第15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3.给予补偿
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一些情形应给予相应补偿,如宅基地使用权被征收,为进行乡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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