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的方式有依申请取得宅基地,以及通过土地改革分配房屋、继承房屋、受赠和购买房屋等方式取得宅基地。从目前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申请取得与历史原因取得
(1)申请取得。《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来说,通过申请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大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条件。首先,申请人须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身份。通常而言,在村民委员会登记造册且经当地派出所户籍登记的村民为本集体组织成员。其次,符合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在本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村民。最后,不存在法律规定禁止申请的事由。
②取得程序。第一,村民向集体组织(如合作社、村民小组等)提出申请,集体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第二,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并现场查看;第三,申请人填写“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申请表”,村委会盖章后交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第四,审批后,区(县)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用地许可证、规划部门颁发规划许可证。完成上述审批程序后,申请人即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其物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要件。
房屋建好后,有关部门现场测量审验,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即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www.daowen.com)
(2)因原有住房的历史原因取得。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农村实行土地私有化。一方面,通过土地改革,政府没收了地主的土地和房屋并分配给农民,农民因此取得了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有土地和房屋的农民依然拥有所有权。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组织,农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随之转化为宅基地使用权。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推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根据以往政策广大农民因原有住房而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继续拥有。
2.受让取得与继承取得
(1)受让取得。农村村民建造的住宅为其合法的私有财产,自应允许买卖。现行法虽然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单独流转,但基于“地随房走”的规则,受让人购买了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自然就取得了房屋之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当然,依现行法和政策,只有符合条件之人(即本集体组织的成员)才可以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继承取得。宅基地之上的房屋为村民的个人财产,属于遗产范畴,村民死后其继承人可因继承该房屋而取得其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并没有否认本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通过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故可认为本集体组织成员、本集体组织以外之人(包括城镇居民),均可通过继承房屋而取得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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