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法律问题分析与解答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法律问题分析与解答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项民事权利,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此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具有处分权能,这里的处分在法律上应理解为对土地使用权的处分,而不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处分。因此,一旦建筑物竣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即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享有所有权人的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法律问题分析与解答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与特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我国是指民事主体以非农业建设为使用目的,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的使用权,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民事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在权利转让、土地用途、客体范围、使用权主体等方面都受到法律的某些限制,其权利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续和行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项民事权利,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对集体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尽管现行《物权法》未赋予其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的物权地位,但不能否认其用益物权属性与特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是一种具有用益物权属性的民事权利,其从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但又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用益物权的他物权。在我国现行法与政策的框架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点是:第一,用地者不需缴纳土地使用费;第二,无使用期限限制;第三,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抵押,但可以随地上物转让、抵押。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

在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大类:

1.对集体土地的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就包含了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其中,收益权利既包括对土地进行开发获得收益,也包括出租、转让、抵押、投资入股土地使用权取得收益。此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具有处分权能,这里的处分在法律上应理解为对土地使用权的处分,而不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处分。

2.对建筑物等地上物的权利(www.daowen.com)

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取得建筑物等地上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原始取得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建造而取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因此,一旦建筑物竣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即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享有所有权人的权利。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类

依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按照用途可分为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三种类型。鉴于现行《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列,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划分为两大类。

1.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行法中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指的是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它是指乡(镇)村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一定范围内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该项权利的主体为乡(镇)村企业,权利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和程序,但对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未明确规定。从理论上分析,该项权利应该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以及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村企业异军突起,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强大动力,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的数量大幅增加。

2.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行法中公益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指的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权,它是指为了兴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而依法取得对一定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设立该项权利的目的是为了兴建乡(镇)村公共设施,如修建路桥及排水设施等,以及发展乡(镇)村公益事业,如建学校、养老院、公共医疗机构等。该项权利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公共设施用地使用权主体多为一定区域内农村居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多为单位,如学校、医院等。此项权利也是以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为主。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是农民生产、生活和农村发展的必要条件,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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