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取得、行使与消灭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程解析

取得、行使与消灭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程解析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空间建设用地使用者经政府批准,无偿取得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妨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被妨碍的,使用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此外,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还会受到使用期限的限制、用途变更的限制、闲置限制等。

取得、行使与消灭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程解析

(一)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取得方式

按照《物权法》第137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设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主要是两种方式:出让和划拨。

(1)出让。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者,由空间建设用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四种方式: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2007年修订的《招拍挂规定》明确肯定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拍挂”方式。采取出让方式设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占用的空间。同时,还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这种物权应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划拨。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空间建设用地使用者经政府批准,无偿取得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国家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规划等方面的规定。

2.取得的限制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人应当是土地所有权人,其他用益物权人不能设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将地表、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列使用,也意味着其处于同一权利层级,故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权源均为土地所有权。

(2)新设立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在该土地上已经设立的其他用益物权。此点限制要求:第一,客体范围不重叠。由于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土地上下范围的空间所设立的用益物权,而在该土地范围内又可能存在其他用益物权。这样,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占用的空间范围不得与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占用的空间范围重叠。第二,权利行使范围不冲突。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妨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上层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下层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处于垂直邻接状态时,上层权利人不得营造超重建筑物,以防地基塌陷,害及下层权利人。如何判定新设立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能损及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本书认为,应依据相邻关系规则判定新设定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损害了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在相邻利用关系和相邻妨害关系容忍的范围内,都不属于损害了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如果超出了相邻关系容忍范围,则应征得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同意,当事人可以通过损害补偿的方式消除损害限制。

(二)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

1.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使的基本内容

(1)使用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第一,对空间的使用权。这里的使用,主要是依权利目的而对地上地下空间的实际利用,即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合理利用该土地,不得改变其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物权法》第139条)。第二,自由处分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资、抵押、赠与等原则上适用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则。第三,物上请求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被妨碍的,使用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

(2)使用权人的义务。主要有:第一,按时交付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二,按照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空间。第三,保护环境,防止破坏生态资源。

2.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使的限制(www.daowen.com)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行使权利的核心理念是“自治”,但也会受到公法上和私法上的限制,公法上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城乡规划、大气污染防治、噪音管制、征收、征用等;私法上的限制主要有禁止权利滥用、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相邻关系等。

此外,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还会受到使用期限的限制、用途变更的限制、闲置限制等。

(三)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而消灭。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的事由主要有:

1.权利抛弃

由于抛弃为单方行为,故应向土地所有人以意思表示为之,且须进行注销登记,否则不发生抛弃的效力。

2.权利撤销

若发生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未按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情形的,国家可无偿收回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为权利的撤销。

3.使用期限届满

使用期限届满,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被批准的,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4.约定事由发生

5.行使公权力

特殊情况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该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空间建设用地使用者使用空间的实际年限和开发空间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6.空间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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