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在空间物理范围中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三部分。
在大都市密集化发展的背景下,伴随地铁、地下停车场、高架桥、地下管网设施等都市设施的发展,土地的立体利用从地表中脱离,被横向地、水平地切割为地下或空中的断层,并使其具有了独立、可交换的固有价值。因这些空间都“有各自的经济价值,而且因其系离开地表,在地之空中或地下之中的空间里具有独立的支配力,因而与传统土地所有权之以地表为中心而有上下垂直的支配力不同”。[8]空间概念和制度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至20世纪50、60年代,现代空间权法理走向成熟。空间权理念促进了对传统土地及土地权利观念的新思考和发展,一方面,土地所有权上达天宇、下及地心的传统观念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土地空间的财产观念也由此深入人心,从而为人们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供了法律基础。[9]随着人类对土地开发利用的发展,人类对土地的本质和价值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法律上认为土地的概念应是三维立体空间的构成及该三维空间中自然资源的组合。在现代空间法和民法的调整下,土地之上下分割成数个不动产物权的客体,地下空间、地上空间都成为独立于地表土地的不动产物权的客体。(www.daowen.com)
空间满足了物权客体的基本条件。第一,空间可以独立分割而特定化。从源泉上说,空间附属于土地并混为一体,但空间可以从土地中分离出来而独立特定。空间是一个独立于地表的横断切面,即一个三维独立体,其与地表使用所占空间相独立。第二,空间可以独立支配。首先,对地上、地下空间的利用已经摆脱了地面使用类型的限制,甚至与地面使用的类型毫不相干,如在地表上空架设高压电线、空中电缆。其次,空间独立使用所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具有独立性,对该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转让,必然伴随对该空间使用权的转移,这也印证了该空间的独立支配性。第三,空间可以独立公示。空间作为一个三维独立体,占据一定长宽高的特定区域,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可以确定其范围,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确定公示。第四,空间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空间作为自然物,具有容纳性,能够被人们发现、占据、利用,满足特定开发与利用的需要,对人类无疑具有重要的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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