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发包方有权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对此,发包方有权予以监督。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www.daowen.com)
承包方不得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不得擅自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对于承包方损害承包地的行为,发包方有权予以制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例如,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发包方可以对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但是,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是,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物权法》第130条第2款,《土地承包法》第27条)。再如,承包方享有收回承包地的权利。根据《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方应当交回而不交回耕地和草地时,发包方可以收回;当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发包方也有权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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