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土地承包对价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义务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方支付承包对价。对价可以土地承包金的形式,也可以其他形式支付,这主要取决于合同的约定。
(二)按照约定的方法和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为了农业发展而设立的权利,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保护并合理利用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应保护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如果违反规定破坏土地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第2款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不得弃耕抛荒(www.daowen.com)
《土地管理法》禁止土地承包人弃耕抛荒。该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第3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第7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交回承包地
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交回承包地。例如,《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但是,如果妇女结婚、离婚或丧偶,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则应当交回原居住地的承包地。
合同约定的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有义务交回承包地。
(六)备案义务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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