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除及其影响

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除及其影响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是指基于特定事由的发生,权利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人收回承包地。《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了各类型承包地的最高年限,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告消灭。因此,期限届满前续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存续。因此,该法定事由发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如果不交回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此外,承包地的使用价值丧失,承包经营权也随之灭失。

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除及其影响

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是指基于特定事由的发生,权利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人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期限届满

作为一种他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了各类型承包地的最高年限,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告消灭。为了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上的持续投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请求继续承包。发包方无重大且正当的理由,不得拒绝。因此,期限届满前续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然存续。

(二)承包地调整

根据《物权法》第130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发包方在承包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承包地,除非发生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才能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在上述情形发生之后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调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承包地进行调整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鉴于土地承包的期限较长,在存续期间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也不切合实际,故《物权法》除规定“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之外,出现“特殊情形”也可调整承包地。“特殊情形”,如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等。但是,适当调整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的情形,应当按照中央关于“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对调整承包地作出严格规定。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

1.自愿交回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的程序,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2.强制交回

发生法定事由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义务交回承包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这表明,承包经营权人失去了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应当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城落户之后,已享受城镇人口的社会保障,不应当继续享有在农村作为生产生活基本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该法定事由发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如果不交回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www.daowen.com)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收回

根据《物权法》第131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在承包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发包人收回承包地,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有所例外。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款所规定的承包经营权人应当交回而没有交回承包地的情形下,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满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所规定的调整承包地条件,需要收回土地的;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的;妇女离婚或丧偶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收回,或者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4款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承包地被征收

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承包地时,被征收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随之消灭。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1条的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并经相关单位批准,可以占用农用地,从而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六)承包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承包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七)承包地灭失或实用价值丧失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等毁损灭失的,如耕地完全沙漠化、承包地全部成为水面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随之丧失。此外,承包地的使用价值丧失,承包经营权也随之灭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