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普通用益物权与准物权:理解与应用

普通用益物权与准物权:理解与应用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法对四种普通用益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普通用益物权和准物权都是对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取得方式上,普通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原则上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并履行法定的公示方法;而准用益物权的设立必须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又称为特许物权。在法律适用上,普通用益物权适用的基本法是《物权法》及其他单行法;准物权优先适用单行法的规定,只有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物权法中的一般规则。

普通用益物权与准物权:理解与应用

《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普通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二是准物权,或称“特许物权”,即指经公权力部门特别许可、针对某些特定的自然资源加以开发、利用的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物权法对四种普通用益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对于准用益物权,则是以极其简略的条文进行宣示性的保护,如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对这些准物权的具体保护体现在相关单行法中,如《海域使用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等。普通用益物权和准物权都是对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在客体上,二者都是设立在不动产,特别是土地之上的权利。普通用益物权的客体是土地,为不可消耗物;而准物权通常则是以土地蕴含的资源为客体,资源为可消耗物,如取水权和采矿权等。准物权对资源的使用和获取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资格。

(2)在行使方式上,普通用益物权是对不动产的使用和收益,而准物权具有复合性,除了对不动产的使用和收益之外,还包括对物的开发、利用和检测,甚至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处分权。(www.daowen.com)

(3)在取得方式上,普通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原则上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并履行法定的公示方法;而准用益物权的设立必须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又称为特许物权。

(4)在法律适用上,普通用益物权适用的基本法是《物权法》及其他单行法;准物权优先适用单行法的规定,只有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物权法中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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