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这种背景下,1966年日本制定了“促进入会林野等相关权利关系的近代化法律”,拉开了入会权近代化的序幕。通过入会权近代化运动,日本完善了入会林野,在推进合理的造林政策这一方针的同时,日本采取了消灭入会权,由所有权、地上权以及其他使用收益权替代入会权的政策。
入会权是来自日本民法的一项用益物权,通常被定义为是一定地域的居民,在一定山林、草原等之上,共同收益——主要是采伐杂草、饲草、薪炭用杂木等——的习惯上的权利;或者认为入会权是一种将重点置于通过共同体对土地进行支配之上,由村落共同体或准村落共同体,以土地为主,对山林、草原进行总有性支配时的习惯上的物权。[24]入会权带有一定的团体色彩,是一项具有东方国家土地利用特色的权利。
《日本民法典》将入会权分为有共有性质和无共有性质的入会权,分别适用该法典关于共有的规定(第263条)和地役权的规定(第294条),但各地习惯除外。据考证,该权利的缘起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大化革新”之时,现今一般认为起源于德川时期。[25]在入会权产生初期,对于经营自然经济的农村居民有重要意义,是其生活的基础。入会权确保他们获得燃料、肥料、饲料等必要生活资源,如果没有入会权,农民则无法维持生活。但是,入会权在近代以来的发展却带来一些弊端。第一,入会有怠于土地管理,使收益有绝对量减少的倾向;第二,入会有导致土地荒芜、毁坏水源地、并增加洪水灾害之虞;第三,入会权的存在有妨碍土地开发,使其交换价值减少之虞。加之现代能源的普及和市场的发展,使得农民对依赖入会权获得生活资源的需求不断减少,入会权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逐渐受到质疑和反对。在这种背景下,1966年日本制定了“促进入会林野等相关权利关系的近代化法律”,拉开了入会权近代化的序幕。通过入会权近代化运动,日本完善了入会林野,在推进合理的造林政策这一方针的同时,日本采取了消灭入会权,由所有权、地上权以及其他使用收益权替代入会权的政策。[26](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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