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居住权的定义和规定:以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为主要内容

居住权的定义和规定:以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为主要内容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居住权作为人役权的一种,是指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作为限制人役权的一种,根据该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居住权原则上不可转让,除非获得所有权人同意的;其存续时间通常为权利人的有生之年。此外,即使收养、认领以及领养是在使用权或者居住权发生以后完成的,家庭的范围同样应当包括养子女、认领的私生子女和领养的子女。《瑞士民法典》第776条将居住权界定为,居住建筑物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权利。

居住权的定义和规定:以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为主要内容

大陆法系的人役权,是指为特定人而设定的对他人物使用或收益的权利。通常分为三种: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居住权作为人役权的一种,是指居住他人房屋的权利。该权利在古罗马社会产生的背景在于,“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又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等也赠给妻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23]

起源于罗马法的居住权为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继受。《德国民法典》在其“役权”一章之下的“限制人役权”一节中规定了居住权。在德国,居住权在家庭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基于遗产税等原因,父母倾向于儿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居住权可以保障父母在儿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时候终身居住房屋的权利;另一方面,在男女双方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归属于男方,但女方对其中的部分房屋可终身居住。《德国民法典》第1093条之(1)规定,“排除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一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也可以作为限制人役权加以设定。……”,即是对居住权定义和法律性质的界定。作为限制人役权的一种,根据该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居住权原则上不可转让,除非获得所有权人同意的;其存续时间通常为权利人的有生之年。1951年的《住宅所有权及长期居住权法》则发展了罗马法关于居住权的内容,设立了长期居住权。长期居住权克服了《德国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不可转让的缺陷,使得这一权利成为可以转让、继承和出租的用益物权,从而使居住权这一制度既满足了人们居住的需求,同时获得流通性,进而发展为一种商业投资手段,促进了不动产经济效能的发挥。

《法国民法典》在其第二卷“财产以及所有权的各种变更”规定了居住权。法国法上的居住权效力涉及权利人家庭成员,其第632条规定,居住权人在取得此项权利时虽未婚,但是之后得偕同其家属居住此房屋。与《德国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一样,《法国民法典》严格坚持居住权的人役权性质,限制其流通,居住权不得出让或出租。

《意大利民法典》在居住权的范围上规定以权利人和家庭需要为限(《意大利民法典》第1022条)。根据第1023条的规定,居住权的效力涉及权利人的家庭成员,同时对家庭成员的范围做出了界定,即在权利设立时权利人尚未结婚的情况下,家庭的范围应当包括使用权或者居住权发生以后出生的子女。此外,即使收养、认领以及领养是在使用权或者居住权发生以后完成的,家庭的范围同样应当包括养子女、认领的私生子女和领养的子女。家庭的范围还应当包括由于为权利人本人或者权利人的家庭提供服务而与权利人一起生活的人员。居住权也同样禁止转让或出租(《意大利民法典》第1024条)。此外,在费用的分担上,其第1025条规定,居住权人和用益权人一样承担正常的维修费和其他房屋税费;如果仅收取一部分孳息或占用一部分房屋,则按照享有的比例承担。(www.daowen.com)

《瑞士民法典》第776条将居住权界定为,居住建筑物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权利。同样,瑞士民法中的居住权也不得让与、继承(《瑞士民法典》第776条之(2)),且其权利范围以权利人的个人必需为标准(《瑞士民法典》第777条之(1))。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中,学术界曾对是否确立居住权产生过激烈争论,但该权利最终未进入到《物权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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